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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明確“見義勇為不擔責” 有助抑惡揚善

  3月1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表決通過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既確立了“見義勇為不擔責”原則,還明確了見義勇為者的醫療、康複費用先由加害人、責任人、受益人承擔。該規定為見義勇為壯了膽,既是從立法上進行保護,也是從社會的角度對見義勇為行為的提倡,“好人流血流汗又流淚”現象從根本上得以扭轉,有助於抑惡揚善,增強社會正能量。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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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讓“見義勇為”不再“猶豫”

  “路見不平一聲吼,緊急關頭顯身手。”見義勇為是社會良好道德風尚的體現,但見義勇為的同時可能伴隨一定的風險,如見義勇為者受傷、給受助者造成損害等,又或者見義勇為者受到不公正的待遇,英雄“流血又流淚”。   老人摔倒了,扶還是不扶?他人錢包被偷了,幫還是不幫?……當一次次“拔刀相助”的念頭輸給“勇氣”時,我們不禁反問:是什麼讓我們變得冷漠了?答案很簡單,主要原因是當前社會對於見義勇為者的法律 …【详细】

“好人法”有助於鼓勵善意救助者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84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這一善意救助者責任豁免規則,被稱作“好人法”,其用意是鼓勵善意救助傷病的高尚行為。   近年來,我國社會的誠信道德和誠信秩序出現一些問題,引發了較大範圍的影響,其中亦有法律不當適用的因素。社會對善意救助者反遭誣陷議論不斷,甚至質疑社會道德和法 …【详细】

見義勇為者不該有後顧之憂

  近日,公安部官網發布關於《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意見稿包括一系列針對見義勇為人員的表彰獎勵、權益保護條款,還規定醫療費、康複費等因見義勇為引起的合理費用,應由加害人、責任人、受益人依法承擔。   見義勇為,中華民族的高貴品格,既包含著“路見不平,拔刀相助”的俠義情懷,也傳遞了伸張正義,懲惡揚善的社會正能量。就在剛剛審議通過的民法總則“好人法”相關條款規定中, …【详细】

見義勇為獲“報銷”,此處應有掌聲

  剛剛審議通過的民法總則“好人法”條款規定,見義勇為一律不擔責。媒體報道稱,公安部官網日前發布關於(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包括一系列針對見義勇為人員的表彰獎勵、權益保護條款,包括對於見義勇為人員的醫療費、康複費等因見義勇為引起的合理費用,首先應由加害人、責任人、受益人依法承擔。   《民法總則》規定的“見義勇為一律不擔責”解決的是見義勇為者給他人造成的損害由誰承 …【详细】

“見義勇為費用由加害人承擔”體現司法公平

  見義勇為人員的醫療費、康複費等因見義勇為引起的合理費用,由加害人、責任人、受益人依法承擔,起到了為好人兜底的作用,可以讓社會上出現的“英雄流血還流淚”現象不再。而最大的亮點則是“讓加害人承擔經濟責任”,讓他們承擔醫療費、康複費,這是對壞人最好的懲罰,這種司法的進步意義是巨大的。以往,壞人傷害了見義勇為者,等待他們的只是法律的嚴懲,雖然他們被拘留了,被判刑了,去坐牢了,可留給社會的也是悲催,見義 …【详细】

讓法律為見義勇為撑腰做主

  據公安部網站18日消息,《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指出,見義勇為人員的醫療費、康複費等因見義勇為引起的合理費用,由加害人、責任人、受益人依法承擔。   看到這則新聞,我首先想到的是前不久的“地鐵渣男”事件——兩名女子在地鐵車廂請求一名男性乘客掃碼,男性乘客對其破口大罵,還搶去手機,做出腳踹等暴力行為。雖然事件最後得到了圓滿解決,這名男子被公安機關查獲,但還是有一 …【详细】

法律護航為見義勇為消除後顧之憂

  近日,四川一男子黃章(化名)見義勇為過失致人死亡,被免予刑事處罰的消息,引起輿論的廣泛關注。采取何種方式見義勇為?見義勇為產生不良後果將由誰來承擔責任?見義勇為者的權益如何得到保護?這些問題再次成為人們關注的話題。   恰好,3月15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涉及“見義勇為”的條文給出了部分答案,總則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這一表述的 …【详细】

兜底保障是對見義勇為最好的獎勵

  據報道,近日發布的《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指出,見義勇為人員的醫療費、康複費等因見義勇為引起的合理費用,由加害人、責任人、受益人依法承擔。相關責任人逃避或者無力承擔的,相關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先行支付,并有權依法追償;其餘部分由相關政府部門解決。   此次就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征求意見,是見義勇為立法方面的進步:首先,該條例將結束見義勇為國家層面沒有 …【详细】

兜底保障讓見義勇為者無後顧之憂

  見義勇為應該是最值得肯定和褒揚的行為之一。但由於各種原因,當前我國僅有部分地方性法規而無專門的法律法規來保障見義勇為者的正當權利。以致一些見義勇為者的權益和正當訴求得不到合理解決,陷入英雄流血又流淚的困境和尷尬。因此,盡快出台相關具有更高效力的規範文件很有必要,并應著重強調對其醫療、康複等基本權利的保障。   見義勇為主要指未負特定職責或者義務的人,為保護國家、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 …【详细】

見義勇為新規具有多重正面意義

  征求意見稿就見義勇為引起的合理費用由加害人、責任人、受益人依法承擔之規定,我以為,這對於營造見義勇為良好氛圍,震懾犯罪,促使人們認真履行法定職責等都具有重要現實意義,可謂一舉多得,值得肯定。   首先,有助於營造見義勇為的良好氛圍。見義勇為、救死扶傷是我們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和優良傳統。近年來,在國家的大力倡導下,這一傳統美德得到了傳承和發揚。但由於現行法律法規不够完善,各地對見義勇為認定 …【详细】

見義勇為產生的費用須有兜底保障

  依照征求意見稿,受益人也就是被救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費用,但被救者能否承擔起就是另一回事了。   這樣的畫面以後不難看到:貨車司機開車衝入河中,在冰冷河水裡掙扎,生命危在旦夕,一個小夥子連衣服都顧不得脫就下水就人,落水者得救了,小夥子也被好心人拖上了岸,兩人都大病一場;落水者連車帶貨已是債台高築,對救命恩人千恩萬謝,但對恩人治療費用確是無能為力了。見義勇為者恐怕不得不陷入“流血又流淚”困 …【详细】

重大過失不擔責為見義勇為者壯膽

  依據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的日程,14日下午,各代表團審議民法總則草案建議表決稿。建議表決稿顯示,“好人法”條款再度修改,不再區分是否構成“重大過失”,只要見義勇為一律不擔責。   現實中出現老人跌倒不敢扶、有人急病不敢施教的問題,除了不願惹麻煩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之外,更多的是擔心急救不當造成後果,不僅救不了他人,反而“引火燒身”惹官司。不再區分是否構成“重大過失”,只要見義勇為一律不擔責 …【详细】

讓法律為見義勇為護好航

  據公安部網站18日消息,《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指出,見義勇為人員的醫療費、康複費等因見義勇為引起的合理費用,由加害人、責任人、受益人依法承擔。   我國傳統道德文化中,舍己為人、見義勇為、臨危不懼,是被人們稱頌的美德。見義勇為作為一種良好的社會風尚,鼓勵人們積極給陷入困境的人伸出援助之手,為的是弘揚良好的社會公德,應該值得大力提倡。不過,如果明知見義勇為的結 …【详细】

澄清對“見義勇為不擔責”的誤讀

  3月1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表決通過民法總則,其中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此前送審的民法總則草案規定,“救助人因重大過失造成受助人不應有的重大損害的,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最後通過的民法總則删去了這一條款,確立了“見義勇為不擔責”原則。   民法總則不再區分是否有“重大過失”,明確規定只要是自願實施緊急救助的見義勇為行為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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