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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法律護航為見義勇為消除後顧之憂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3-21 21:56:50


  近日,四川一男子黃章(化名)見義勇為過失致人死亡,被免予刑事處罰的消息,引起輿論的廣泛關注。采取何種方式見義勇為?見義勇為產生不良後果將由誰來承擔責任?見義勇為者的權益如何得到保護?這些問題再次成為人們關注的話題。

  恰好,3月15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涉及“見義勇為”的條文給出了部分答案,總則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這一表述的修改,體現了立法層面對於“見義勇為”的提倡。同時,公安部網站3月18日公布的《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指出,見義勇為人員的醫療費、康複費等因見義勇為引起的合理費用,由加害人、責任人、受益人依法承擔。

  黃章見義勇為過失致人死亡的案情是這樣的:2015年10月16日晚,四川省綿陽市一處廣場上,黃章和家人在看馬戲時,發現一名女童口鼻被捂住,由一名年輕男子抱著,往一輛出租車跑去。黃章認為女童遭遇了“人販”,隨即出手“見義勇為”,男子倒地身亡。事後查明,身亡男子并非“人販”,而是女童生母的男友,前來將女童帶回生母身邊撫養。案件偵辦過程中,綿陽市涪城區檢察院以故意傷害罪對其提起公訴。法院認為,黃章主觀目的為“見義勇為”,且男子死亡有其自身客觀原因,因此對黃章作出“過失致人死亡罪成立,免予刑事處罰”的判決。

  但是,根據現行《民法總則》的規定,救助人“因重大過失造成受助人不應有的重大損害的,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基於此,法院判處黃章免予刑罰,但承擔民事賠償8萬元。如果再發生此類案件,根據新修訂的《民法總則》的規定,自今年10月起,黃章們將不承擔民事責任。

長期以來,見義勇為一直是政府倡導的主流價值觀,也是社會公衆普遍認同的主流價值觀。然而,近年來有多起見義勇為引發糾紛的案例被媒體披露,有見義勇為者權益受到損害卻沒能得到補償,有見義勇為者的見義勇為行為得不到官方認可等。這些案例,讓人們見慣了見義勇為“流血又流淚”的不良現實,讓人們對見義勇為行為心向往之的同時,又心有顧忌,畏首畏尾。

  中華民族有著見義勇為的光榮傳統,一些人面對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挺身而出,不惜犧牲個人的生命;有人面對正在實施侵害國家、集體財產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振臂高呼,不顧個人安危;有人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犯罪嫌疑人、破獲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為懲治犯罪作出貢獻;有人為保護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安全搶險、救災、救人衝鋒在前,甘於奉獻。他們的行為張揚了社會正氣,弘揚了人間正義,維護了法治權威,構築了社會平安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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