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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到底是誰的財產?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3-26 15:17:17  


  作者:周義興 上海 獨立財經撰稿人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近日通報2008年全國住房公積金管理情況,2008年末,全國實際繳存職工人數為7745。09萬人,截至去年末,已經累計為961。17萬戶職工家庭發放個人住房貸款10601。83億元。如此龐大的公積金繳存餘額如何發揮作用一直受到關注。住房公積金監管司司長張其光在該司今年的工作計劃中稱,今年將抓緊制訂住房公積金支持經濟適用住房等建設試點方案。在徵求財政部等部門意見後,報請國務院批准下發(《新京報》3月24日)。 

  對此,可以說,加快經濟適用房建設的推進,以滿足社會中低收入群體的居住需求,不僅是現代社會文明發展進步的需要,同時也是政府自身所該履行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責任所在。然儘管如此,如果行政管理部門要動用住房公積金來支持經濟適用房建設,那或許就不得不要面對由此產生的二個問題:一是合法性問題,二是行政責任承擔問題。 

  首先,就動用職工住房公積金的合法性看,也許就存在一定的問題。因為按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所繳與單位為職工所繳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並且該條例第五條還規定,公積金除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與大修自住住房外,任何單位與個人不得挪作他用。這也就是說,住房公積金不僅在財產性質上應該屬於職工個人所有,而且在用途範圍上也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否則無疑就是違法挪用。所以在此前提下,如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真要將住房公積金用於經濟適用房建設,那首先就要不得不面對由此而產生的相應合法性問題。因為,對此社會公眾自然而然會提出這樣的疑問:既然行政法規已經明確規定住房公積金為個人財產,那行政管理部門在未經財產所有人同意並履行有關法定程序的條件下,是否就應該屬於是一種侵犯個人合法財產權的違法行為?而當這種行為由行政部門作出時,是否在性質上又是一種行政越權行為?顯然,在使用住房公積金時,這是相關管理部門不應、也是不能回避的法律問題。 

  還有以社會責任角度,眾所周知的是,經濟適用房作為一種准社會公共產品,而且應該是為解決社會居住公平問題而推出的社會公共政策。所以在理論上,社會經濟適用房建設的責任不但理應由政府承擔,並且動用的也理應該是公共財政資金。但以此對照,按上述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方案,如今將屬於職工個人所有的住房公積金用作經濟適用房建設。顯然這在結果上,不但在使用資金的性質上說不過去,而且這業明顯存在把政府的公共服務責任轉嫁給了職工個人身上的嫌疑。所以對此,或許同樣讓人不得不發出這樣疑問:建造經濟適用房到底是誰應該履行的責任? 

  所以筆者覺得,倘若真如上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官員所說,要動用住房公積金支持經濟適用房建設,那首先就不能回避由此而生的二個問題:一是合法性問題,二是應該如何履行行政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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