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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請擦亮眼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5-29 23:26:27  


  作者:李慧 山東 學生

  “對明星的代言行為,如果是明知他人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可以作為共犯處理。”在26日的國新辦新聞發布會上,最高法、最高檢和國家食品藥監局有關負責人介紹了今起實施的 《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有關情況。(北京晨報訊) 

  這不禁讓人想起今年6月1日即將生效的《食品安全法》,其中第五十五條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它是迄今為止對明星代言作出規定的第一部法律。而相應的《廣告法》的修訂也已經列入日程。 

  隨著改革開放,市場經濟的發展,品牌成為企業發展的重要戰略之一,為獲得更多利益,企業往往會不惜重金請娛樂明星代言公司品牌。這類企業選用形象代言人的目的無非是想借“明星效應”來提升產品知名度,誘導消費者購買其產品。 

  而當“三鹿”“U88”“3158”等虛假廣告再一次進入人們眼簾時我們不禁要反思明星代言的是是非非。明星做代言的優勢,在於他們的知名度與影響力。一般消費者都認為有了明星的信譽擔保,產品就值得信任。然而就是因為在人們眼中形象好的明星們代言了虛假廣告,造成無數人的上當受騙。這是不是由於個別明星的道德問題呢?無可非議明星的成功建立在大衆的厚愛和信任上,若他們為了高額的代言費昧著良心為虛假廣告當“托兒”,誤導、坑害大衆,并以漠然的態度對待受害者,勢必會激起公衆的抵觸情緒,辛苦建立的形象將毀於一旦。 當然也有不少明星被蒙在鼓裡,并不知道自己

  代言的產品的真偽,這就需要他們自己小心提防了。根據新規定,明星除了罰款之外,還有可能有牢獄之災。 

  不僅明星在這場交易中存在風險,企業本身也在進行一場賭博。很多企業為了顯示實力,尋求差異化,往往請大明星來助陣。但這種做法并不一定都能穩操勝券。明星的形象代表了品牌形象,由於明星自身同樣有著道德風險,人氣風險,還有健康風險及負面報道風險,一旦出現情況,都會導致企業巨資“打水漂”。 

  因此事件主體雙方都應慎重考慮代言問題。而公衆也不能從單方面看這些事件,明星代言固然不能“代騙”,但也要謹防出現“明星代過”。 

  整治明星虛假代言,是一個長期系統的工程。只有在立法層面完善、細化相關規定及有關部門的加強監督力度才是治本之策。相信以後將會出台更多關於明星代言的法律法規,使代言市場能健康有序地發展,明星能真正成為百姓購物的向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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