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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和平協定構想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4-27 16:17:10  


  作者: 陳勤浩  廣東省博羅縣 政協委員 

  簽訂兩岸和平協定,是兩岸執政黨和領導人共同倡導的和平願景,是中華民族的大事,也是兩岸人民期盼已久的福音。去年以來,兩岸學術界及媒體,頻頻就此事展開活躍的探討,以求在若干難點問題上預先形成交集和定見,為下一步兩岸的正式協商談判夯實根基。 

  與此前已達成的包括“大三通”在內的各項事務性協議和即將簽署的“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有所不同的是,和平協定是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時期最重要最具歷史意義的綱領性法律文獻,也是一項考驗兩岸政治胸襟和政治智慧的十分艱巨複雜的政治工程。其艱巨性、複雜性主要表現在兩岸的特殊政治關係、台灣涉外事務以及和平協定的方向、原則、實施步驟和文本草案等問題上。 

  一,政治關係 

  在未來若干年內,大陸和台灣如果能夠在九二共識和一個中國原則基礎上協商談判、成功達成的和平協定,很大的可能,就是在一個領土與主權完整的中國內部,海峽兩岸兩個行政區域之間平等達成的一個具有兩岸特色的過渡性中程協定;而不可能是一個由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簽訂的協定,更不可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華民國”之間的協定。要探討如何達成這樣一個協定,應先探討兩岸的政治關係。去年12月在對台六項主張中,胡錦濤總書記明確指出:“1949年以來大陸和台灣儘管尚未統一,但不是中國領土和主權的分裂,而是上世紀40年代中後期中國內戰遺留並延續的政治對立,這沒有改變大陸與台灣同屬一個中國的事實。”去年9月3日,馬英九先生與外國媒體談話時也曾表示:“我們雙方是一種特別的關係,但不是國與國的關係,這點非常重要。”今年4月,馬英九先生在接受專訪時,再次表示“中華民族再從事內戰是人類的悲劇”。

  兩岸同胞都是炎黃子孫,手足之情,血濃於水。自鴉片戰爭以來的一百多年間,中華民族受到幾乎所有列強的侵略和蹂躪。台灣孤懸中國東南海域,歷史上台灣同胞曾飽受西班牙、荷蘭、日本侵占、殖民之苦。1945年二戰結束,日本將台灣歸還中國。此後國共兩黨由於政治對立進行了三年多的內戰。1949年中國國民黨把“中華民國”的行政和政法架構和二百餘萬軍政人員及家屬從大陸帶到台灣,在美國的支持下,據守台灣本島、澎湖列島和福建省內的金門、馬祖兩個島嶼,與祖國大陸形成對峙、分治狀態,至今已達60年之久;國際上也還與二十幾個國家保持著官方關係。這些客觀史實表明,今天台灣這個行政和政法系統,是60年前那場中國內戰遺留並延伸下來的。兩岸的政治關係,就是在一個領士主權完整的國家內部,兩個目前政治上尚處對立狀態的地區之間的特殊關係。1993年以後兩岸關係又歷經十幾年的“統獨”之爭,處於持續緊張狀態。直至2008年民進黨敗選,台灣實現二次政黨輪替,兩岸關係才柳暗花明,迎來春天。

  今天,要實現2005年第一次“胡連會”國共兩黨共同倡導的兩岸和平發展共同願景,要化干戈為玉帛,一笑泯恩仇,要實現和解,結束敵對狀態,要捐棄前嫌,攜手並進,自然應平等相待,對等互動,才能相向而坐,握手言和。也就是說,儘管兩個區域在人口、面積、經濟規模、軍事實力等方面都不對等,但在法理和政治層面上,在協商談判的政治互動過程中,雙方的政治關係是平等的,談判地位是對等的。這是達成兩岸和平協定一個重要的政治基礎。在這個政治基礎上協商達成的和平協定,其條款還應包括尊重雙方的行政和政法系統,尊重雙方的社會制度、政黨制度以及結束敵對狀態與軍事對峙,建立政治、軍事互信機制、協商機制、互動機制和共同市場等內容,使兩岸成為名副其實的命運共同體。 

  鑒於當前島內多元的政黨制度和複雜的政治生態,簽署和平協定這個重大的歷史文獻,不太可能由執政黨出面操作,而只能由兩岸行政當局最高領導人來主談和簽署,並由兩岸最高民意代表機構審議批准(台灣方面可能還須經過公投),才具備相應的公信力、權威性及法律效力。而棘手的是,兩岸的最高領導人,又不宜以現任的行政職稱及身份出現在談判桌前。這就需要為其設計一個具有兩岸特色的“相對模糊,內外有別”的“位子”和身份,而且這個“位子”和身份只能專用於兩岸間的政治互動。比如島內和海外有賢能之士曾建議:兩岸可否各自設立一個能夠代表行政當局的政治互動機構,由雙方最高領導人出任各自機構的第一領導人。我認為這是一個很好的思路和切入點。這樣設計,不但談判、簽署和平協定的“位子”問題、“身份”問題可以迎刃而解,兩岸間的長效政治協商互動機制也可隨之確立。在這個思路基礎上,我嘗試提出一個成立兩岸政治互動代表機構的建議方案: 
1,建議大陸成立“海峽兩岸和平發展特別委員會”(簡稱“海和會”)。建議台灣成立“台海兩岸和平合作特別委員會”(簡稱“台和會”)。兩個機構連在一起可簡稱“雙和會”或“兩委會”。兩個機構名稱用詞有同有異,以顯示其功能的同一性、地位的平等性及雙方的差異性,輔以“特別”二字,則體現其功能的特殊性及專屬性。 

  2,兩岸最高行政領導人為兩個委員會的當然委員長。委員長人選隨雙方最高行政領導人的更替而更替。建議設“委員長”而不設“主席”,是為了避免與大陸的“國家主席”一職重叠。 

  3,由兩岸黨政軍相關機構負責人組成委員會下屬職能部門開展對口互動談判,並派出代表醞釀討論和平協定,聯合組織班子起草和平協定文本,最後由雙方委員長正式簽署。 

  二,涉外事務 

  在和平協定的談判博弈中,必然要觸及外交領域和台灣的涉外事務,台灣方面可能會提出“主權”問題及“拓展國際空間”的要求。處理這個問題,首先應將“主權”與“治權”嚴格區別開來。“主權”和“領土”是同一性質的概念,而領土(包括領海)是歷史和自然形成的,是一個國家所擁有並管轄的土地及海洋疆域,是不可分割的,分割即意味著主權、國家的分裂。而所謂“治權”,則是人為形成的。眾所周知,大陸和台灣同屬中國領土,儘管中國內戰造成兩岸治權分立,但治權的分立不等於領土主權的分裂,這也許就是九二共識的精髓所在。至於台灣“拓展國際空間”的要求,胡總書記有關“對於台灣參與國際組織活動問題,在不造成‘兩個中國’、‘一中一台’的前提下,可以通過兩岸務實協商作出合情合理安排”的講話,已經展現大陸方面的善意和未來處理具體問題時存在的彈性空間。達成和平協定之後,在一些涉及雙方共同權益的對外事務中,雙方或可共組代表團或協議對付第三方;雙方的駐外機構也或可互派代表,處理各自區域的僑民事務和涉外事務。但這裡必須指出的是,和平協定是一個過渡性的中程協定,其主要功能,是結束兩岸敵對狀態,確保兩岸關係和平發展,並沒有也不可能解決兩岸間的所有問題。在兩岸複歸統一之前,即使雙方不再處於敵對狀態,雙方在涉外領域仍然會存在困局,仍會發生糾紛和摩擦,有關台灣的涉外事務仍無法風平浪靜。關鍵在於雙方應擱置爭議及如何控制和化解糾紛,避免不必要的內耗,尤其要避免激化和衝突。畢竟兩岸正常交往與台灣的涉外事務是兩回事,國際間已有其主流傾向及遊戲規則,雙方應予以尊重和遵守。共同維護兩岸和平發展的大局和中華民族的最高整體利益。 

  三,保駕護航 

  簽訂兩岸和平協定的目的是什麼?如何把握和平協定的方向及原則?其作用是有助於遏制台獨、確保兩岸和平發展的大趨勢不可逆轉並逐漸走向和平統一?還是有助於維持永久“不統、不獨、不武”的狀態?這些都是必須厘清的問題。大陸方面的主張,是在九二共識和一個中國原則的基礎上,探討兩岸政治、軍事問題,為結束敵對狀態,達成和平協定積累共識,創造條件;簽訂和平協定是為了遏制台獨分裂勢力,為兩岸關係和平發展保駕護航,更好地為兩岸人民謀取利益和福祉,實現海峽兩岸的終極統一和中華民族的偉大複興。台灣方面現階段的主張,是在九二共識、兩岸平等、對等協商、維持“不統、不獨、不武”現狀的基礎上,發展兩岸和平合作關係;而中、遠期的方向和目標則不明朗,具有很多不確定因素。這表明兩岸在和平發展的中遠期目標上,尚未形成共識,存在很多變數。這是需要雙方面對並積極探討解決的重要問題。雖然兩岸的和平發展是一個無止境的過程;兩岸的和平統一也不可能一步到位,一蹴而就,需要一個順序漸進、交流融合、積累互信、先易後難、由淺入深的過渡階段。但當前兩岸須著力探討研究的是,未來若干年內可能達成的和平協定,如何確保兩岸關係沿著和平發展的健康軌道不斷推進;如何建立維持和平與處理各種複雜事務的基本準則,使兩岸關係不會再因“主權”、“統獨”問題而出現反覆和挫折;如何有助於兩岸關係經過二、三十年(或者更短)的過渡階段之後,走向複歸統一。因此,和平協定的方向和內涵是否可以這樣表述:以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實現中華民族偉大複興為主題;以堅持九二共識,兩岸對等協商、平等互動為基礎;以兩岸認同大陸與台灣同屬一個中國,共同維護中國的領土主權完整為原則;通過和平協定的法律契約形式,促使兩岸關係在法律意義上恢復並保持和平狀態;構建規範及保障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總體框架;結束敵對狀態和軍事對峙,確認兩岸政治關係,建立政治、軍事互信機制和兩岸長效協商機制;促進經濟文化等各個領域緊密融合,保障兩岸人民的福祉和根本利益,確保海峽兩岸長治久安,人民安居樂業,攜手同心實現中華民族的複歸統一和偉大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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