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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評:設國際調解院 中國解決國際爭端舉措
http://www.CRNTT.com   2022-11-04 00:06:21


 
  在處理國家之間爭端過程中,除了訴訟和仲裁手段之外,外交斡旋必不可少。但是,外交斡旋通常缺乏透明度,缺乏完整的程序,因此,在外交斡旋的過程中,一些發展中國家的利益可能會受到損害。正因為如此,中國提出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國際政治經濟秩序,希望在現有的爭端解決機制之外,形成相對透明的國際調解機制,確保成員的合法權益得到切實有效的維護。

  香港特別行政區國際仲裁機構將是由各方共同協商建立,以共同條約為基礎的政府間的國際組織。該機構須堅持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則:第一,和平友好的原則。通過互諒互讓,在一系列重大問題上達成妥協,簽訂調解協議。第二,自願遵守原則。國際調解機構達成的調解協議,必須由各方自願遵守。如果成員不願意遵守已經達成該調解協議,完全可以選擇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問題。換句話說,國際調解機構只是對現有的國際司法和國際仲裁的有益補充,而不是要完全取代國際仲裁和訴訟機構。第三,國際調解機構的調解協議具有一定的強制力。但是,這種強制力主要來自於各方的自覺遵守,而不是來自於司法機關的強制執行或者仲裁機構的強制約束。假如國際調解機構作出的調解協議,得到締約方廣泛支持和自覺遵守,那麼,國際調解機構的公信力就會大幅度提高,國際調解機構就會成為解決國際爭端的一個重要組織。

  選擇香港作為國際調解機構的辦公地點,是因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一個國際性大都市,具有廣泛的國際影響力和輻射能力。香港是國際金融中心、國際航運中心,交通便利。而且更重要的是,香港是一個國際化的城市,東西方文化交匯,形成特有的帶有濃重中國文化色彩的國際大熔爐。在這樣的地方設立國際調解機構,既可以按照英美習慣法,處理國際爭端,同時也可以按照大陸法,化解國家之間的矛盾。

  可以這樣說,香港特有的法律制度體系以其特有的區位優勢,使得中國政府選擇國際調解機構辦公地點的時候,把香港特別行政區作為首選地。

  按照中國外交部的說法,選擇香港作為國際調解機構辦公室所在地,主要是考慮其優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營商環境、成熟的法律制度體系。

  建立國際調解機構,需要開展大量準備工作。一方面,必須聘請高水平的國際調解員,強化國際調解機構的權威性和影響力。

  國家之間的爭端,往往涉及國家的根本利益,因此,國際調解機構的調解員必須非常熟悉國際法基本準則,瞭解事件的來龍去脈,並且根據是非曲直,作出權威性的判斷。國際調解機構的調解員必須得到各方普遍認可,在調解過程中,保持一定的開放性和透明度,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因為祗有這樣,才能確保國際調解機構真正發揮積極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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