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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評:檢討氣候大會 各方應反躬自省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12-22 00:11:40  


 
  如果以此原則和標準來看,發展中國家提出的“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其合理性顯然不容置疑。原因有二:

  一是從道義上看,迄今發達國家的溫室氣體排放總量約占全球的80%,按照“罪罰相等”的原則,發達國家顯然要承擔更多的歷史責任。

  二是從能力上看,發達國家在資金、技術等方面,也具備了承擔更多責任的條件。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發達國家的溫室氣體,主要是用來滿足高標準甚至是奢侈生活的,而發展中國家的溫室氣體,主要是用來滿足基本生活需要的。顯然,用於暖氣鍋爐的燃煤排放,與用於做飯的燃煤排放,其減排次序是不應當處於同一等級上的。《哥本哈根協議》堅持了“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這一原則,許多人把它作為發展中國家的勝利,其實從更高的境界來看,這是全球減排運動的勝利,因為只有堅持這個原則,減排運動才能進行下去。

  但問題是,“共同而有區別的責任”只是個定性的說法,具體到應有多大“區別”,卻依舊是個費神的難題。歐盟原先承諾的減排目標是2020年比1990年降低20%,這次大會上歐盟又提出,如果其它富國跟進,願意將這個標準提高至30%。應當說,這個承諾是履行了“有區別”的責任的。至於這個“區別”是否足夠大,這就要看誰判斷了。一方面,它比《京都議定書》設定的發達國家應減排30%—45%的最高標準低了很多,另一方面歐盟認為,在許多非歐盟富國減排目標要低得多,發展中國家又無強制減排目標的情況下,自己單獨提高減排份額的意義不大。毫無疑問,歐盟也有自身的問題,但你也不能說它沒有減排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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