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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多地宣判適用《民法典》首案
http://www.CRNTT.com   2021-01-05 18:06:04


  中評社北京1月5日電/據北京青年報報道,《民法典》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1月4日是《民法典》施行後的首個工作日,記者發現,全國各地法院宣判了多個《民法典》實施後的首案,其中江西省浮梁縣人民法院環境資源法庭公開宣判了首例適用《民法典》污染環境懲罰性賠償條款案件;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宣判了《民法典》施行後高空拋物首案;北京朝陽法院適用《民法典》宣判首起“自甘冒險”案。

  江西

  傾倒硫酸鈉廢液污染水源

  企業被判承擔懲罰性賠償金

  浮梁縣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3月3日至同年7月31日期間,被告海藍公司生產部經理吳某民將公司生產的硫酸鈉廢液交由無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吳某良處理,吳某良又雇請李某賢將30車1124.1噸硫酸鈉廢液運輸到浮梁縣壽安鎮八角井、浮梁縣湘湖鎮洞口村的山上傾倒,造成了浮梁縣壽安鎮八角井周邊約8.08畝範圍內環境和浮梁縣湘湖鎮洞口村洞口組的地表水受到污染,妨礙了當地1000餘名群眾飲用水。

  法院認為,被告海藍公司生產部經理吳某民非法處理公司生產的硫酸鈉廢液,其行為應認定為職務行為。法院判決被告海藍公司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環境功能性損失費用、應急處置費用及檢測費、鑒定費共計285.36萬餘元,承擔環境污染懲罰性賠償金17.1萬餘元,同時判令被告海藍公司就其污染環境的行為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據悉,這是全國首例適用《民法典》第1232條(新設法律規範)污染環境懲罰性賠償條款的案件。

  以案說法

  有力威懾故意污染環境行為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開始施行。在《民法典》第七編侵權責任、第七章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中,首次規定了懲罰性賠償條款。《民法典》第1232條規定,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後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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