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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勇:維護國家安全的制度機制
http://www.CRNTT.com   2021-02-13 00:13:41


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張勇在《基本法》頒布三十周年法律高峰論壇上發表講話(截圖)
  中評社香港2月13日電(記者 沈而忱)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張勇,此前在香港律政司主辦的《基本法》頒布三十周年法律高峰論壇上發表講話。張勇以《維護國家安全的制度機制》為題,指出維護國家安全是中央事權,在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是整個國家安全體系的組成部分。回歸後,香港未能履行憲制責任,國家安全風險日益凸顯。因此,中央政府必須承擔起根本責任,建立起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他表示,在起草香港國安法的過程當中,始終遵循保障個人權利與維護國家安全相平衡,以及中央根本責任與港區憲制責任相配合這兩項原則。

  “維護國家安全是中央事權。”張勇表示,國家安全是一個國家的頭等大事,也是一個國家存在和發展的前提條件。如果把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完全放在地方政府身上,那是地方政府不能承受之重。從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關係上來說,在國家安全這個問題上,中央政府承擔著根本責任,根本責任有幾點。首先,首先中央政府要明確統一的國家缺標準,北京、上海、廣州、香港…在維護國家安全問題上標準是統一的,不能有兩個標準,不能有的高標準、有的低標準。其次,維護國家安全要防患於未然,不能夠讓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成功了。維護國家安全,要防範、制止、懲治。第三,維護國家安全,中央政府要動態地評估風險,及時有效地化解。

  對於地方政府來講,維護國家安全是憲制責任。在目標上,地方要和中央保持統一性;在義務上,不同的地方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責任有所差異。比如說在新疆維護國家安全,和在廣東維護國家安全,兩個地方政府所承擔的責任肯定是有不同的。

  “在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是整個國家安全體系的組成部分。”張勇說,沒有所謂的“香港國家安全”問題,只有“在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問題。對於在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基本法做了系統的、制度性的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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