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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醉駕一律入刑”有望鬆動?專家:這是誤解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5-29 12:51:42


  中評社北京5月29日電/近日,多家媒體報道,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了《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下稱指導意見),要求進一步擴大量刑規範化範圍,自5月1日起對8個常見罪名進行量刑規範改革試點。指導意見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有這樣的表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被外界解讀為“‘醉駕一律入刑’有望鬆動”。一時間,有人贊成,有人反對。

  不過,記者在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網站並未查詢到該指導意見。相關刑法學專家、律師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醉駕一律入刑”指醉駕一律被納入刑法調整範圍,根據案件的事實、情節、危害、後果來量刑,而不是指“醉駕一律判刑”。情節顯著輕微不定罪、情節輕微免罰,本身就存在於現行刑法、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中。指導意見此次在危險駕駛罪中提及,目的是持續深入推進量刑規範化改革,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從長遠看,要想真正消除公眾對“醉駕入刑鬆動”的擔心,促進量刑規範化工作常態化、制度化是緊要任務,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醉駕入刑”≠“醉駕一律判刑”

  根據這份在網絡流傳的指導意見,第一條“危險駕駛罪”的第三點表述為:“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等情況,準確定罪量刑。對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指導意見還規定,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試點時間為今年5月至10月,為期半年。根據試點情況,將適時在全國法院推行。

  有媒體認為,這是醉駕入刑出現鬆動的信號。有評論稱,經過這些年,喝酒不開車的觀念已經深入人心,“治世要有良法”,鬆動同樣也是一種進步。

  一家網絡媒體進行的題為“醉駕入刑有所鬆動是好事嗎?”的調查中,截至5月25日,共有29455人參與投票,選擇“壞事”的占53%,選擇“好事”的占34%,選擇“說不清”的占13%。可以發現,更多公眾不贊成醉駕入刑出現鬆動。人們擔心的是,醉駕入刑尚且難治酒駕,如果出現鬆動,人們的生命安全如何保證,涉嫌酒駕的司機豈不更加存有僥幸心理?

  “這份指導意見絕不是說醉駕入刑出現鬆動,而是旨在推進量刑規範化改革。其實,醉駕入刑一直以來就沒有出現鬆動過。”對於公眾的擔心,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所長、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陳澤憲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關於“醉駕入刑”或者“醉駕一律入刑”一直以來存在誤解,那就是把“醉駕一律入刑”等同於“醉駕一律判刑”。

  “‘醉駕一律入刑’本意是指醉駕一律被納入刑法的調整範圍,根據案件的事實、情節、危害、後果來量刑。指導意見中提及的情節顯著輕微不定罪、情節輕微免罰,本身就存在於現行刑法、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中,很多犯罪如盜竊、故意傷害等犯罪類型都存在這樣的內容,並不是專指危險駕駛罪。”陳澤憲說。

  “指導意見並不是表示最高法對醉駕行為的寬容,而是將刑法寬嚴相濟、罪刑法定的原則貫徹到了具體罪名中。”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律師葉庚清在接受記者採訪時介紹,刑法第十三條有“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第三十七條有“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的規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款也明確規定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因此,指導意見並非是對醉駕入刑的鬆動,而是將刑法、刑事訴訟法中的相關內容引用到關於危險駕駛罪的指導意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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