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3月27日電/浙江在線訊,留置是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腐敗的最重要、最有力調查措施,也是各方面高度關注的調查手段。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制定國家監察法,依法賦予監察委員會職責權限和調查手段,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
浙江省把依法用好監察留置措施作為開展監察工作的重中之重,嚴格使用條件、嚴格審批程序、嚴格使用期限、充分保障被留置人員的合法權益,堅守安全底線,已取得較好的政治效果、紀法效果和社會效果。截至3月4日,各級監委共對292名被調查人採取留置措施,辦結案件中被留置的主要監察對象100%移送起訴。此外,未採取留置措施、直接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共172人。案均時間為42.5天,比前3年紀委“兩規”和檢察機關偵查階段的平均用時縮短64.4%。
大膽試用留置措施
2017年11月8日,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台州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陳才傑受賄案,對被告人陳才傑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30萬元。
這是省監委成立以來的首例留置案;陳才傑是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開展以來,省監委查處的首名省管幹部。
摸著石頭過河。對於此案,省紀委省監委齊頭並進,紀法審查調查同步推進,追查分析近100個銀行賬戶,比對關聯涉及20家公司的資金數據,制定張弛有度的談話策略……2017年3月中旬,剛完成轉隸組建便接受指派負責此案的省紀委省監委第十二紀檢監察室初核基本證實陳才傑的違紀違法問題。
根據已掌握的問題線索,一條條對照留置措施的使用條件,第十二紀檢監察室向省監委領導報告請示,初步判斷此案符合留置條件,可以採取留置措施。
經浙江省紀委省監委集體研究決定並報省委同意,2017年4月2日下午4時,宣布對陳才傑採取留置措施。“這是省監委對省管幹部監察立案和監察留置第一案,無先例可循,必須把此案辦成‘鐵案’,為改革樹立信心。”辦案人員鬥志昂揚。
奮進在試用留置措施的道路上,省監委始終堅持黨的統一領導:對涉及省管幹部重要、敏感的問題線索進行初核時,向省委書記請示匯報;對象是省委委員或下一級黨委(黨組)一把手,報省委書記審批;立案審查調查階段,所有省管幹部的審查調查報告,均報省委書記審批;移送司法機關時,還需經省委常委會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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