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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握監察指定管轄
http://www.CRNTT.com   2020-04-23 09:47:35


  中評社北京4月23日電/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報道,監察指定管轄制度,即基於上級監察機關的指定而確定監察事項管轄機關的制度,是對監察管轄一般原則的補充,以便監察事項能夠實事求是、高效便捷地辦理。通過兩年實踐運行,其所適用的情形逐漸類型化,發揮著統籌辦案力量、排除辦案阻力、破解查處困境等重要作用。但實踐中存在一種傾向,即習慣於將指定管轄作為管轄疑難複雜問題的簡單化處理路徑,從而造成實務中指定管轄誤用。因此,有必要對指定管轄與相關特殊管轄作一甄別辨析,便於實踐中精准把握運用。

  指定管轄和協商管轄的界分問題

  對於工作地點在地方、幹部管理權限在主管部門的公職人員涉嫌職務犯罪的問題,按照相關規定,本應優先通過協商管轄,交由工作地的地方監委辦理,但實踐中,多數是通過指定管轄交給地方監委辦理。這就存在兩個問題:一是地方監委本身具有屬地管轄權之要素,卻通過指定管轄獲得管轄權,不符合指定管轄的法理,屬於指定管轄的誤用;二是指定管轄越位代替協商管轄,容易架空協商管轄機制,導致事事都依賴於上級監委的指令,運作趨於行政化。

  《國家監察委員會管轄規定(試行)》第二十九條規定,工作地點在地方、幹部管理權限在主管部門的公職人員涉嫌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由派駐該單位的紀檢監察組管轄。派駐紀檢監察組認為由其工作所在地監察機關調查更為適宜的,應當及時同其工作所在地有關監察機關協商決定,並履行相應的審批程序。中央紀委國家監委規範紀檢監察機關在監督檢查審查調查中協作配合工作的有關文件對此作了進一步規範,工作地點或黨的組織關係在地方、管理權限在主管部門的廳局級(含相當於廳局級的公職人員)以下公職人員中,中央和國家機關部委、中管企業、中管金融企業黨組(黨委)管理的公職人員涉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案件,一般由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派駐(派出)機構、中管企業紀檢監察機構管轄,經與省級紀委監委協商,也可以由地方紀委監委立案調查。

  可見,協商管轄實質是監察法定管轄的有機組成部分,協商管轄中屬人管轄為主,主管部門為主,屬地管轄為輔,但也注意發揮地方監委的能動性和優勢。在協商管轄和指定管轄的位序上,應當把握兩個方面:一方面,對於雙重管理幹部等類型公職人員的管轄權歸屬問題,應優先通過協商管轄確定管轄權,協商不成的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才需要提請指定管轄。另一方面,對於非工作地點的地方監委,即便屬於職務犯罪發生地的地方監委,也需通過指定管轄來獲得監察管轄權。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某法官(處級)在J市中級人民法院工作期間涉嫌受賄,由於其現在工作地點在北京市,因此J市監委並無管轄權,駐最高人民法院紀檢監察組提請國家監委指定管轄後其才具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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