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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適用探討
http://www.CRNTT.com   2022-04-28 16:18:56


  中評社北京4月28日電/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報道,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對為親友非法牟利罪作出規定,根據該規定,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表現形式為,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國有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或者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商品或者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不合格商品。根據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監察機關依法調查公職人員涉嫌徇私舞弊犯罪,其中包括為親友非法牟利罪。

  實踐中,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適用面臨兩個主要問題:一是對該罪的構成和證據認定標準存在爭議;二是基於第一個原因,導致對該罪的調查和追訴較少。對此問題,需要認真研究,嚴格依規依紀依法,斬斷利用公權力進行非法牟利和利益輸送的腐敗鏈條。

  一、理解立法原意,認識查處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重要意義

  國有企事業單位在市場經濟一線,職務犯罪的新手段較多,要清醒認識到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嚴重危害,認識查處該罪的現實意義。面對不斷加大的反腐敗力度,一些國有企業領導幹部錯誤地認為,只要自己不把錢裝進個人口袋,利用“代言人”和“白手套”,設立“影子公司”,把任職企業的利益輸送出去,紀檢監察機關就拿他沒辦法。從立法本意上說,之所以設立該罪,核心目的也在於防範和制止個別別有用心的領導幹部利用這種有別於直接貪污受賄行為的所謂法律空子,為身邊人大肆斂財。加大對這方面犯罪的查處,有利於打擊“靠山吃山”、“靠企吃企”的腐敗行徑,持續釋放全面從嚴治黨嚴的主基調。

  二、釐清該罪與違紀、此罪與彼罪的關係,堅決斬斷伸向國有資產的黑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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