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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和平發展期應是統合期:以統合深化認同與互信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1-21 00:24:03  


 
  相互對不分裂整個中國主權的約束,即確定了兩岸的政治關係由“分”到“合”,由“合”往“統”,而非由“分”往“離”的光譜內互動。這個以兩岸和平協議為基礎的“憲法性文件”是未來“第三憲”的基礎。未來兩岸以搭橋建樓方式、循序漸進,透過簽署各種具有規範兩岸公權力的協議,讓“第三憲”愈來愈豐富。當現有的兩憲逐漸將治權轉移到第三憲時,兩岸就愈鞏固“合”的方向,兩岸也就愈來愈遠離“分”或“離”的可能性,當第三憲的治權可以取代兩憲時,整個中國即是“一中一憲”,那就是最後的完全統一。

  在兩岸和平發展期還有一個必須解決的問題就是“認同”。“沒有參與就沒有認同”是一個基本的概念。在“一”、“分”、“離”的三種論述中,“一”沒有處理在統一前期如何強化兩岸認同的問題,“分”與“離”的論述甚而是放任或強化兩岸認同的分歧。認同的分歧與疏離將使得和平發展無長久。

  “兩岸統合”是透過兩岸共同治理來強化兩岸認同的必要路徑。兩岸可以在文化、貨幣、身份、經濟、安全、國際空間等議題上達成高於兩岸管轄權的政策,或搭建高於兩岸憲政的共同體。兩岸可以創造歐盟方式的合作與統合,透過統合機制的安排,雙邊自然有更多的機會共同參與、合作、治理。兩岸的認同也就在這樣的基礎上逐步建立與鞏固。

  “兩岸平等不對稱”是兩岸現實的一部分,統合機制正好可以在“平等不對稱”的機制下運作。兩岸互有所長,各有其短,如何透過共同體的機制,兩岸互有所需,各有所取,是完全可以理性討論的。

  與歐洲統合是各主權獨立國家間開始統合不同,兩岸統合是兩岸在整個中國架構內開始治權的統合。在相互的關係上,兩岸間彼此“互為主體、共有主體”,整個中國的主權共有與共享,透過共同體的運作,從治權的分到治權的合(分中求合),共同建立有關整個中國的重疊認同。

  以統合期做為兩岸和平發展期的定位

  “和平發展期”不等於是“統一期”,也不應該是“永久維持現狀期”,更不可能會是“兩岸走向永久分離的前期”,而應該將界定為兩岸走向統一的前置期。這個未來的統一,不是主權與領土的再造,也不是一方歸於另一方主權與領土的結果,而應該是兩岸共同來締造。

  主權與治權可以化約比擬為所有權與管理權。中國不應為兩岸任何一方所獨有,兩岸均為整個中國的一部分,整個中國雖然目前由兩個治權分治,分別管理,但是主權應有兩岸人民所共享。

  “一中三憲”提供了和平發展期的兩岸定位與目標。“兩岸統合”是和平發展期的路徑與結構。如果用大陸的說法,和平發展期應該是一個“一體化期”,用台灣的說法,兩岸和平發展期應該是一個“兩岸統合期”。

  “統合”顧及到了兩岸每一方的主體性,而且在兩個主體上又建構一個新的主體,也可以說,由於有了第三個主體,兩個主體才能真正並存。“統合”並不等於“統一”,但是它是統一的必由之路。缺少它,“統一”的基石難以堅固。

  “和平統一、一國兩制”原來是統一後的政治安排,北京如果能夠思想解放,將其順序調整為“一國兩制、和平統一”,將“一國兩制”做為“和平統一”前的階段性設計,而非統一後的政治性安排,並將“一國”視為由兩岸目前主權宣示所重疊的“整個中國”,“兩制”視為是“兩個透過憲法性文件行使治理的制度”,這樣詮釋下的“一國兩制”即可以做為兩岸目前政治定位的寫照。從“兩制”走向共同締造的中國,必須要有一個路徑,這個路徑自然就是“統合”。

  同樣的,如果“一國兩區”的“一國”,不是單指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而是“整個中國”,那麼現在兩岸就是“兩區”,雙方也可以努力從“一國兩區”走向“一國一區”,其路徑也是需要通過“統合”。

  台北為何會從“兩岸分治”逐漸偏離到“兩岸分離”,除了關鍵在於台灣內部的政治操弄以外,本身並沒有一個從“分”到“一”的過程論述。《國統綱領》的中程階段(官方往來)與遠程階段(共議統一)之間缺少了過程,因而難以前行,佇立徘徊的結果就是原地踏步,終究被有“主場優勢”的“台灣主體性”論述所侵蝕。對於台北而言,“統合”也是未來從中程到遠程階段的必由之路。

  水到固然有可能渠成,但是也有可能漫流成災。如何為未來先引一渠,讓涓涓細流可循序漸進,使滾滾洪流亦可順利奔向大海,是必要的功課。和平發展已經成為兩岸人民的共識,給和平發展期一個正確的政治內涵是不可或缺的,為和平發展找尋一結構性的安排更是必須。

  “一中三憲、兩岸統合”正是“和平發展期”的政治安排,它不僅合兩岸同一民族之情、合兩岸現狀與未來之理,更合兩岸目前的憲法。兩岸何不放下我執的論述,以民族利益、人民福祉為念,讓兩岸在統合的基礎上,相互合作,共同締造美好的未來。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13年1月號,總第18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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