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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一個中國框架到一個中國體制的飛躍
--中華民族當代政治家的歷史使命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9-17 14:14:34  


共同締造,是兩岸融合正道。
 
  自1949年台海兩岸分治格局形成,在大陸執政的中國共產黨對台工作大政方針經歷了與時俱進的逐步演變過程。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很長一段時間裡,大陸的政策表述是: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中國政府解決台灣問題的基本方針是‘和平統一、一國兩制’。”“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基本點包括:(一)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央政府在北京。(二)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大陸的社會主義制度和台灣的資本主義制度實行長期共存。(三)統一後,台灣將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③顯而易見,大陸方面在確認“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方針時,是否定“中華民國”體制的合法性的,是以中央政府自居並將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看作地方政府的,只承諾兩岸統一後資本主義制度可以長期共存但對“中華民國”體制不置可否,意圖將台灣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體制之內作為實行高度自治的特別行政區。1992年兩岸達成了“九二共識”,大陸方面的主張則是:“海峽兩岸都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努力謀求國家統一。但在海峽兩岸事務性商談中,不涉及一個中國的政治涵義。”

  進入21世紀後,大陸對台政策不斷做出與時俱進的調整與發展。“在一個中國原則下,什麼問題都可以談。”④在2005年3月頒佈的《反分裂國家法》中使用了所謂的“新三句”:即“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從上述大陸方面對台政策態度演變軌跡可以看出,從早先“一個中國”即“中國的主權、領土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這種國家實體與國家體制合一的表述,逐步轉變為“一個中國原則”專指主權與領土的國家實體而不涉及國家體制的表述。

  2012年,中共十八大報告指出:“兩岸雙方應恪守反對‘台獨’、堅持‘九二共識’的共同立場,增進維護一個中國框架的共同認知,在此基礎上求同存異。”大陸方面提出的“一個中國框架”是在“一個中國原則”基礎上的重大政策推進。從最初一個中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否定中華民國體制的合法存在”,到一個中國原則即“台灣與大陸在主權與領土上同屬一個中國,不涉及其政治涵義”,對“中華民國”體制的態度已轉變為中性的了。一個中國框架實現的政策飛躍的含義是:一個中國原則不涉及一個中國的政治涵義,而一個中國框架則包含一個中國的政治涵義。一個中國原則專指作為國家實體,中國的主權與領土不可分割的原則。一個中國框架則包含著在一個中國國家實體之上的國家體制架構。一個中國框架是再次將國家實體與國家體制合而為一的表述,其中蘊含著對台灣地區的政治法律體制即“中華民國體制”有條件的肯定。一個中國框架當然還需要做進一步的闡釋與明晰。事物自身發展的內在邏輯將會使一個中國框架充實明確如下規定性:首先,“中華民國體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體制”作為中國領土上存在的兩個國家體制都具有正當性但又都只具備不完全有效性。其次,在中國台灣地區有效實施的“中華民國憲法”與在中國大陸地區有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都是在法理上覆蓋整個中國的一中憲法。第三,在中國大陸地區實施有效統轄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不再是中國唯一合法政府,在中國台灣地區實施有效統轄的“中華民國”政府也是中國的合法政府,構成兩個合法政府在中國領土上並存格局。第四,中國台灣地區政府與中國大陸地區政府的政治地位是平等的,互不為對方的中央政府。第五,“中華民國體制”將同“中華人民共和國體制”一起,作為一個中國框架的兩個支柱,奠定未來兩岸雙方通過平等協商構建整個中國統一國家體制的政治基礎。

  兩岸將在一個中國框架的政治基礎上,構建“一國兩制”的兩岸模式,實現從一個中國框架到一個中國體制的飛躍,最終實現中國完全統一。兩岸統一是中國領土上曾經對立、目前分立的兩個政治實體的政治法律體制的統一。兩岸和平統一在理論上存在著三種可能前景:

  首先,兩岸統一於“中華民國體制”。台灣方面曾主張“三民主義統一中國”,但要大陸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體制納入“中華民國體制”完全不可能。

  其次,兩岸統一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體制”。大陸方面提出按照“一國兩制”統一中國,其最初涵義是要台灣放棄“中華民國體制”而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體制之內,台灣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保持資本主義制度並實行高度自治,亦即所謂的港澳模式。由於台灣問題的特殊性,特別是隨著台灣政治民主發展進程,任何關於台灣前途與命運的重大決策都必須得到台灣主流民意的贊成與支持,通過和平方式將台灣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體制內的現實可能性越來越小,在台灣島內所遭受的抵制與阻力則越來越大。

  第三個前景則是:在兩岸現存的政治法律體制的基礎上,共同創造構建一個覆蓋兩岸即全中國的新國家體制,即由一個中國框架發展為一個中國體制從而實現祖國統一。中國共產黨前輩領導人在世時,為“一國兩制”實現中國統一的兩岸模式構想開創了思路、奠定了基礎。1983年6月26日,鄧小平在會見新澤西州立大學楊力宇教授時說:“問題的核心是祖國統一”,“如果能夠統一,國號也可以改。”“和平統一不是大陸把台灣吃掉,當然也不能是台灣把大陸吃掉。”1997年11月16日,汪道涵在上海會見新同盟會許曆農等人時指出:“一個中國並不等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也不等於中華民國,而是未來要由兩岸同胞共同締造的統一的中國”。

  最近中共十八大報告重申:兩岸統一必須堅持“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方針。“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方針不僅適用於和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體制內特別行政區的港澳模式,而且也適用於和包容在兩岸現存分立的政治法律體制基礎上,構建新的統一的中國政治法律體制,亦即兩岸模式。兩岸政權通過平等協商談判共同構建覆蓋全中國的統一的國家體制,將使領土與主權意義上的一個中國同政治法律體制意義上的一個中國相一致、相符合,使國家體制與國家實體相吻合,最終實現中國完全統一。

  “一國兩制”的兩岸模式可以概括為:兩岸“和平共處、互不隸屬、對等自治、統一中國。”在統一的中國國家體制之內,兩岸不僅保持與實行各自的社會主義制度與資本主義制度,而且保持和實行各自的政治法律體制,實行對等自治,既不是如港澳特別行政區那樣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體制內實行高度自治,也不是在實質上分裂中國搞所謂的完全自治。

  實現祖國統一需要充分發揮中華民族政治思維的創造性與時代性。“一國兩制”的港澳模式是對意識形態與社會制度的超越,而“一國兩制”的兩岸模式則是進一步對中國傳統統一觀的超越。中國傳統的國家統一是以我為主、居高臨下、按照己方的政治法律體制實現統一。“一國兩制”的兩岸模式則是在兩岸現存分立的政治法律體制基礎之上,吸取各自政治法律體制中可被對岸接受的成分,進而創新整合,將一個中國框架發展充實為新的兩岸統一的中國政治法律體制。兩岸復歸統一,雖然不是主權和領土的國家實體再造,但卻是憲法與政府的國家體制創新性的再造。建構“一國兩制”的兩岸模式,要求兩岸各政黨將兩岸人民福祉、中華民族興旺以及中國強盛作為共同目標,為此去做出政治決策與確立政治路線。

  在一個中國框架的基礎上構建一個中國體制,是21世紀中華民族發展的巨大歷史機遇。兩岸現存的“中華民國體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體制”,都是近代以來中華民族的政治家、政黨與人民探索與奮鬥的結果,凝結著先人與今人的心血與智慧,各有其優長之處,又各有其局限性。兩岸在各自堅持己方的主義制度與國家體制的基礎上,互相尊重與確認對方的主義制度與國家體制,進而在平等的政治基礎上,通過協商談判共同構建新的整體有效的統一國家體制,將為中華民族開拓廣闊的發展空間。構建一個中國體制,可以採取最大公約數方法,提取“中華民國體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體制”中雙方共同認可的優越成分,同時借鑒、吸取迄今人類政治文明經驗予以整合與創新。在“中華民國體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體制”的基礎之上構建創新的一個中國體制,將會產生統一憲法及其國家機構。1787年,美國的制憲會議成功地產生了《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為爾後200多年來美國的國家強盛、人民幸福與美國夢的實現確立了制度框架。如果中華民族能夠在21世紀上半葉為實現國家政治統一成功地舉行制憲會議,現代政治文明的新憲法所提供的制度框架則必將使中華民族的潛能得到充分發揮,為中國夢的實現、為兩岸人民、中華民族與中國今後數百年的光輝未來奠定堅實的政治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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