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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為何要對“刷單”下狠手
http://www.CRNTT.com   2017-11-13 18:00:44


“刷單”(漫畫)
  近日,進入到審議程序的兩部法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電子商務法審議稿》,不約而同地將電子商務“刷單”明確為違法行為,前者甚至將其置於罰款200萬元和吊銷營業執照的重罰之下。同時,《反不正當競爭法》也對網絡刷單行為實施最嚴重的雙罰制,即提供刷單服務者與接收者都要承擔法律責任。

  那麼,立法為何要對“刷單”下狠手呢?

  首先,刷單是嚴重擾亂市場競爭秩序的行為。正常市場競爭中,銷量代表口碑,互聯網技術能够即時顯示的成交量和用戶評價,成為電子商務活動中看得到的口碑經濟。刷單行為虛構了交易量,這就讓電子商務競爭秩序進入到不可思議的“惡性循環”之中。為了達到競爭效果,本來誠信經營者也必須被動刷單來彌補“單量”,現在刷單的黑產業鏈日益猖獗,已成為行業潛規則。若立法和監管者再不高壓喊停,電子商務競爭領域就會變成刷單競賽的欺騙游戲。

  其次,刷單是嚴重侵害誠信建設的行為。互聯網時代的信用是通過數據顯示出來的,數據本身若是存在問題,表現出來的信用也就不可信。消費者購買商品所參考的,不僅有商家的宣傳,更重要的是看成交量、差評和好評量。刷單和刷信就是從數據源頭擾亂真實性,摧毀誠信根基,把數據時代的“可視化信用”變為“可視化欺騙”。一旦數據誠信出現潰堤,必將侵害到信用社會整體基石。

  再次,刷單是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刷單行為最直接的侵害就是消費者知情權,一旦基礎權利受到損害,消費者基於知情權基礎上的自由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等權利就變成無源之水。電子商務中的交易量和好評量,是消費者初次選擇產品和服務的主要依據,刷單和刷信行為會使消費者出現誤判,產生引誘消費,不論消費者其他權益是否在後續的交易中受損,刷單促成的交易本身就違背消費者真實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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