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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父賣酒”虛假宣傳不能只罰廠家
http://www.CRNTT.com   2018-12-25 14:25:51


  12月22日,仁懷市委宣傳部通報稱:經相關調查確認,網上“陳靜替父代言賣酒”廣告,系虛假宣傳,主角“陳靜”與“父親”毫無關系,也不從事酒行業。國內多個知名網絡平台為其發布虛假廣告,有的收費甚至不足千元。據了解,涉事廠家醉臣酒業目前已履行處罰決定。

  “美女大學生替父代言賣酒”宣傳廣告中的主角“陳靜”及“父親”并非真實的父女關系,兩人之間其實毫無關系,卻在廣告中打著“替父代言賣酒”的旗號賣酒。這其實是利用人們的同情心,吸引廣大網友的關注,欺騙消費者。從法律角度說,很顯然,“美女大學生替父代言賣酒”宣傳是名副其實的套路營銷,屬於違法的虛假宣傳、虛假廣告,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廣告法》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而且規定,廣告有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為虛假廣告。

  酒廠發布虛假廣告,涉嫌違法,一經查實理所應當受到處罰。但是,“替父代言賣酒”虛假廣告在網絡上廣泛傳播,誤導、欺騙消費者,涉嫌違法的不是只有酒廠,還包括“替父代言賣酒”虛假廣告中的主角“陳靜”及“父親”,以及發布“替父代言賣酒”虛假廣告的互聯網平台。他們都是虛假廣告、套路營銷的“幫凶”,也都是套路營銷利益鏈上的一環。對“替父代言賣酒”虛假廣告案,市場監管部門必須依法懲罰廣告中的“主角”扮演者以及發布、傳播虛假廣告的互聯網平台,讓他們為制作、發布、傳播虛假廣告付出應有的代價。

  《廣告法》明確規定,“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部門暫停廣告發布業務、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廣告代言人有“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情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事實上在移動互聯網時代,虛假廣告在網絡上層出不窮,不少互聯網平台三番兩次發布、傳播虛假廣告。究其根源,還是違法犯罪成本太低,現有的處罰比較輕,對發布、傳播虛假廣告的互聯網平台而言不痛不癢,起不到應有的震懾作用。要淨化互聯網空間的虛假廣告,必須提高互聯網平台發布虛假廣告的違法成本。對互聯網平台收錢發布很明顯的虛假廣告行為,不能總是給予經濟處罰,有必要給予頂格處罰,暫停互聯網平台廣告發布業務,甚至吊銷互聯網平台的廣告發布登記證件,徹底斷了互聯網平台的發布廣告利潤來源,逼其倒閉、破產。(來源:新安晚報 作者:何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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