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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消費糾紛新規出台,“簽收即視為商品質量合格”該翻篇了
http://www.CRNTT.com   2022-03-14 18:15:31


  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一)》(以下稱《規定》)。新規對於“簽收商品即視為認可商品質量合格”“經營者享有單方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等常見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進行列舉,明確有上述條款應當依法認定無效。(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網)

  網絡消費中,虛構用戶評價、銷售偽劣商品、寄送變質外賣等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現象頻發,導致產生諸多網絡消費糾紛,引發社會各界的強烈關注。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規定》,直指一些電子商務經營者利用優勢地位制定的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條款,對於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有著重要意義。  與實體店能先驗貨再購物不同,網絡購物是先購物後驗貨,而消費者與平台商家的糾紛大多出現在售後服務方面。

  在網購實踐中,商家往往單方面規定,“簽收即視為商品質量合格”或“拆封就不能退貨”情況。商品出現問題,商家通常以“提醒了驗貨再簽收”或“拆封後影響二次銷售”為理由拒絕退貨。問題是,不簽收不拆封能驗貨嗎?不驗貨怎能知道商品是否存在質量問題,運輸中出現損傷以及貨不對板等狀況?  本次出台的《規定》不認可電子商務經營者享有單方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同時加強消費者售後權益保障,規定消費者因檢查商品的必要對商品進行拆封查驗且不影響商品完好,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為由主張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

  在索賠方面,當消費者與平台商家發生糾紛時,管理規範的電商平台會采取先行賠付的方式慰留消費者。但隨著直播、帶貨等方式出現,新興電商平台在平台商家管理方面存在諸多漏洞。平台往往要求消費者和商家自行協商解決,而忽視了自身應承擔的管理責任。

  新出台的《規定》明確電商平台自營誤導的法律後果,明確規定即使電商平台不是實際開展自營業務,但其所作標識等足以誤導消費者相信其系平台自營的,電商平台經營者也要承擔商品銷售者或者服務提供者責任,壓實了平台責任。

  《規定》的出台,加快健全了平台經濟法律法規,及時彌補了規則空白和漏洞,推動平台經濟規範健康持續發展,切實加大了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力度。

  當前,發展數字經濟已上升為國家戰略,進一步發揮法治的力量,與時俱進科學合理制定規則,才能更好為數字經濟健康發展保駕護航。(來源:上游新聞 上游新聞評論員:陳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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