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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開發商“吊銷”,責任不能落空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4-04-08 10:01:12


4月7日上午,法晚記者從奉化宣傳部了解到,居民與政府已達成協議,倒塌29幢居民樓開始進行屋內物品搬遷,搬遷完畢後開始進行拆除。圖為拆除現場。
  浙江寧波奉化市倒樓事件,還在發酵中。但據媒體披露,坍塌居民樓的開發商和施工方均已難覓。原開發商奉化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目前的營業狀態為“吊銷非注銷”,施工方象山第一建築公司則於上世紀90年代被分拆為四家建築公司。

  如果最終認定倒房確屬建設質量問題,那麼已經“吊銷”的開發商,已分拆的施工方,還要賠償嗎?現代公司的經營原則是“有限責任”,股東只在出資範圍內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而不用負無限責任。但現代商法也有一系列的措施,防止股東濫用公司“有限責任”惡意逃債。原開發商目前的經營狀態是“吊銷非注銷”,這不意味著它的義務已經終止。

  2000年,最高法在對下級法院的複函中有清晰表述:吊銷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機關做出的行政處罰。被吊銷營業執照後,企業法人還應進行清算,清算程序結束並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後,該企業法人才歸於消滅。被吊銷執照的企業法人,到被注銷前,仍應視為存續。也就是說,企業被吊銷執照之後,如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還應承擔民事責任;最高法還明確:債權人可以起訴被吊銷執照企業的開辦單位。

  此外,最高法《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依法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債權人可以要求其“在造成損失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何謂“在造成損失範圍內”擔責?目前司法實踐中,多以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當年的資產水平為限,由股東承擔責任。如果公司的賬册遺失,無法確定當年的資產水平怎麼辦?按前述司法解釋規定,要由公司股東全額承擔連帶責任。

  綜合分析,1990年初就在當地負責舊城改造的奉化市房地產開發公司,其應屬國有企業,或當時政府下設的公司。但公司目前“吊銷非注銷”,則當地政府部門可能作為未及時清算企業的股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果公司賬册遺失,則要全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基於相同的公司法原理,當年的施工方象山第一建築公司雖已分拆為四家建築公司,但仍需要對歷史負債擔責。

  法律規定雖如此,但能不能把板子打到當年的肇事者身上,仍有很大的變數,將考驗浙江省政府追責、執法的決心。比如,2012年,寧波市區發生過一起類似的樓房坍塌事件。去年12月,政府方面調查報告稱:建設單位寧波市房地產公司(現名為寧波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原施工單位以及一戶拆掉承重墻的業主應承擔賠償責任,並接受行政處罰。但很快,作為寧波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的上市公司“寧波富達”,就發布公告:一是聲稱沒有收到政府方面的行政處罰通知;二是認為由於改制重組,寧波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不應作為賠償主體。此事已過去三個多月,那次倒樓事件的責任方寧波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似乎並未做出賠償。這也意味著,倒樓事件中政府先行墊付的錢,可能打了水漂;說白了,是納稅人為當年的劣質工程埋了單。

  總之,倒樓的開發商雖已被吊銷營業執照,但仍未清算,其民事責任仍然存在;且開發商極有可能是國企,那麼當地政府將作為公司未能履行清算責任的股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時間:4月7日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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