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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跨區域用鹽”被罰 考問食鹽專營體制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4-10-23 14:16:20


  近日,一則“新鄭市一商戶被當地鹽業局以‘跨區域用鹽’為由罰款200元”的報道引發廣泛關注。目前,雖然當地鹽管部門已向被罰者道歉,並退回沒收的200元罰款;但由食鹽專營體制所帶來的行政壟斷、市場割據等深層次問題仍有待解決。

  據媒體報道,黃先生在新鄭市龍湖鎮開了一家小餐館,因為店鋪搬遷,他從鄭州市帶了半箱之前沒用完的鹽,卻因此被新鄭市鹽業管理局認定為“跨區域用鹽”,罰款200元。

  鹽管部門以不容許“跨區域用鹽”來割裂市場,在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使市場在配置資源中起決定性作用”的背景下,著實讓人不可思議。雖然這個事件聽上去有點雷人,但事實上,監管部門的做法並沒有違規,反而是“跨區域用鹽”不合法。《河南省鹽業管理條例》明確規定:“飲食加工用鹽單位、營業性飯店以及機關、企事業單位的集體食堂,必須從當地食鹽經營單位購買食鹽”。“違反該規定的,鹽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鹽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鹽產品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別以為《河南省鹽業管理條例》是當地行政機關“拍腦袋”做出的,該條例的制定其實有著權威的法律依據。根據1996年國務院頒布的《食鹽專營辦法》,食鹽需要定點生產,食鹽批發、運輸需要批發許可證、運輸准運證,並要求各級地方政府負責專營的具體職責。其中明確指出:“食品加工用鹽的單位,應當從當地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企業購進食鹽。”這意味著,“食品加工用鹽的單位”不能“跨區域用鹽”。

  彼時,選擇食鹽專營制度最直接的原因是,便於食鹽加碘能消除碘缺乏病。在食鹽專營體制下,鹽管部門與鹽業公司是一套機構、兩塊牌子。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負責食鹽的生產,生產好的食鹽按指標運送到省鹽業公司,然後省鹽業公司將鹽統一加碘,加碘後的食鹽從省級公司到地區公司,再到縣級公司,經過三級批發,最後到達消費者手中。在此過程中,鹽業公司與鹽管部門政企合一,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壟斷食鹽銷售的同時,還負責對食鹽市場進行監管。

  在政企不分、高度壟斷的專營體制下,食鹽的價格層層加碼。目前,我國食鹽每噸出廠價約為400—500元,經過三級鹽業公司轉手後,大概以每噸1600—1700元的價格到零售店,最終到達消費者手中的食鹽每噸在2000元以上。正是由於壟斷暴利,使得地方鹽管部門不願讓其他鹽業公司染指本地市場。鹽管部門借強化食鹽加碘、加強食鹽市場管理之名,出台了許多地方法規。這些法規又加劇了地方鹽業公司的政企不分、市場割據。

  其實,類似新鄭市鹽管部門的做法並不少見。今年3月,陝西戶縣一家餐館被戶縣鹽務局查出幾袋從西安購回的食鹽,檢查人員認為其“跨區域用鹽”,沒收了食鹽,還罰了200元。後來,陝西省鹽務局介入調查,認為戶縣鹽務局的處罰行為錯誤,責成其立即撤銷行政處罰決定,退回罰款和罰沒鹽品,賠禮道歉。

  “跨區域用鹽”之所以能輪番上演,從表面上看,在於地方對食鹽市場的壟斷,但其形成的根源,還在於食鹽專營體制。在現行的食鹽專營制度下,鹽業公司的壟斷利潤只能來源於行政區域內的壟斷市場。為了獲取壟斷暴利,政企合一的各鹽業公司往往充分發揮自身的執法能力,最大限度地打擊民間的“私鹽”,屢屢製造出“跨區域用鹽”被罰的鬧劇。因此,如果不對食鹽專營體制“動刀”,“跨區域用鹽”被罰的鬧劇,恐怕很難根治。

  今年4月,國家發改委廢止了《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公衆一度認為這是打破食鹽專營體制的信號。不過,目前看來,這只是國家發改委簡政放權、把食鹽專營許可證的管理權限下放給了地方。食鹽專營體制依然沒有撼動。

  打破食鹽專營體制之所以難以推進,有多方面的原因,其中既有觀念的阻礙,又有利益集團的掣肘,比如,有人拋出這樣的觀點:取消食鹽專營會導致碘鹽下降,不利於持續消除碘缺乏病和維護食鹽安全。而這點正是我國政府所擔心的,因為消除碘缺乏病是我國政府向聯合國的莊嚴承諾。

  其實,從其他國家鹽業管理的實踐來看,取消食鹽專營制度後,食鹽加碘同樣可以實現。當今世界大多數國家已經取消了食鹽專賣,卻並沒有出現異常的缺碘事件。

  總之,在食鹽專營體制下,鹽業市場主要按照行政區劃方式進行管理,嚴重割裂了市場,不利於鹽業的要素流動和資源整合,阻礙了市場競爭,難以“使市場在配置資源中起決定性作用”。希望此次的“跨區域用鹽”被罰事件,能成為改革食鹽專營體制的催化劑,進一步打破食鹽市場的地方保護和經營壟斷。(來源:中國經濟時報 作者:夏金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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