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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跨區域用鹽被罰案值得深究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4-10-23 15:11:26


  此次跨區域用鹽被罰,於情於理都說不過去,因此一定有人出了錯。但究竟是誰出了錯,又錯在哪裡?把涉事的幾個人停職或撤職是否合適?這些問題不能成為一本糊塗賬。

  跨區域用鹽被罰,很容易讓人聯想到鹽業公司的壟斷和地方保護。然而,根據《河南省鹽業管理條例》規定,跨區域用鹽的確被禁止,處罰金額也與“違法鹽產品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的規定相符,執法人員何錯之有?那麼,是不是《河南省鹽業管理條例》的規定不合理?若從立法的初衷來看,假如這樣的規定,的確是為了避免含碘和非碘兩種不同鹽類的不合理流動,則規定亦有合理之處。我國各地的水源及土壤當中的碘含量差異較大,不同地方的鹽中加碘有所區別,有的地方根本就不需要加碘,若把無碘鹽帶到缺碘地區,則有可能導致食用者缺碘,出台這樣的政策,有利於保護不同區域民眾的健康。

  問題是,我國碘鹽的分類並不多,鄭州與新鄭相鄰,用鹽類型可能沒有區別,假如同一種含碘鹽在兩個地區流動都不允許,政府規定就未免過於呆板。若以防病為目的,至少應該先區別鹽類,再考慮地區之間鹽的差異,否則,不僅有違防病的初衷,而且難避瓜田李下之嫌,公眾難免會認為鹽業公司在借保護民眾健康之名,來行鹽業壟斷之實。

  可見,假如工作人員處罰時不帶其他目的,僅僅出於對有關規定的遵守,那麼,真正的問題應該出在《河南省鹽業管理條例》當中的有關規定過於粗放,執行時顯得很不合理。而依條例辦事的工作人員,顯然不應該得到什麼處分,對他們的處理,無非是應對輿論的一次公關,既不公平,又沒有觸及到問題的實質。(來源:南京日報 作者:羅志華 本文略有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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