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2014年,專車模式誕生之日起,關於其“黑與白”的爭議就一直未停止。
專車在滿足市民多元化出行需求服務的同時,也衝擊了傳統的出租車業務和管理模式。
尤其是在一綫城市,專車正逐漸成為解決市民出行需求的重要方式之一。
4月12日,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舉辦了“‘專車第一案’暨專車發展法律研討會”,來自北京大學、清華大學、人民大學、中國政法大學等學術機構的法律專家,對“專車第一案”背後的深層次進行了研討。
目前商務約租車市場普遍採取兩種模式:一是採用租賃公司自有車輛,雇用司機進行營運;二是四方協議模式即通過打車軟件公司與汽車租賃公司、勞務公司、用戶簽訂四方協議提供專車預約服務。
商法專家、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副教授王軍認為,“專車第一案”中的車輛採取的是四方協議的模式,掛靠到租賃車公司並以租賃車的名義在進行專車運營,而執法部門是按照濟南市客運出租車客運管理條例進行處罰的。
“陳超的行為不屬於出租車運營行為,因此並未違反出租車的管理法規。”王軍說。
他認為對於陳超的行為應該使用關於租賃車的管理法規進行規範,但是山東省對汽車租賃、掛靠的行為又缺乏明確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