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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法院向蒙冤者道歉理應成為常態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5-09-11 12:50:08


  安徽高院以“登報道歉”方式向蒙冤者表達歉意,這一做法值得肯定、點贊。誠如有法律學者指出的,“消除影響、恢複名譽不僅是對當事人精神上的安慰,也有利於當事人重新融入工作;也有利於樹立司法權威”,“法院只有積極認錯,才能贏得公衆信任”。

  其實,在錯案冤案糾正過程中,支付國家賠償金,進行“賠禮道歉”,是法律的既有要求。依據《國家賠償法》,司法機關侵犯公民人身權利,“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賠禮道歉”。也就是說,司法機關對冤假受害人進行“登報道歉”,是依法理應具有的常態。

  在這種背景下,安徽高院上述“登報道歉”做法竟是“全國首例”的現實,更加令人關注。何以會造成這種局面?除了相關機關缺乏道歉意識之外,更主要的原因恐怕還在於,現行法律制度并不健全完善。比如,“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指的是什麼,具體究竟應以何種方式、形式“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賠禮道歉”,目前《國家賠償法》都缺乏具體規定。另一方面,如果相關機關拒絕賠禮道歉,應該怎麼辦,相關法律同樣也沒有進一步規定。

  法律制度不完善,導致的後果便是,面對冤假錯案糾正,一方面一些機關雖然“賠禮道歉”了,但這些道歉卻往往顯得并不十分規範、正式,或者只是口頭道歉,而非書面登報道歉,或者僅是法官的個人道歉,而非組織出面道歉。另一方面,一些機關甚至幹脆只支付賠償金,而拒絕道歉。

  法院向蒙冤者登報道歉,維護了司法的公信力,理應成為一種常態化的司法自覺。相比“真金白銀”的賠償金,賠禮道歉或許有點虛,不值得太在意當真。但如果換個角度審視,賠禮道歉卻是公民人格權利是否受到充分尊重的一種實在體現,《民法通則》中就有公民名譽權受侵害後有權要求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相關表述。如今的道歉行為,既是道德倫理意義上的禮數,也是保障公民權利的法治秩序和精神的必然要求。(來源:工人日報 作者:張貴峰 本文略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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