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雲回憶,幾位到場的超市老板都有些憤憤不平,認為遭遇了“敲詐”。但如果不接受調解,針對自身被抓住的“短處”,處罰金額又遠遠高於協調金額。
最終羅雲選擇“私了”。
“到超市裡尋找快過期商品,找到後藏到犄角旮旯,過幾天,產品一過期,再把它拿出來。”職業打假人陳陸(化名)透露,那些單獨行動的打假人往往以這種簡單粗暴的方式要挾超市,并且屢試不爽,只要能證明產品過期,超市至少要賠錢給“打假人”。
根據目前的法律法規,發現過期產品,不足500元按500元賠償,只要找出一點毛病,都是500元起。
在超市老板們的同行群裡,有同一個打假人,以掩藏商品或調包等方式一天光顧十幾個超市,不少超市因為貨品衆多,很難監控到產品被人惡意藏起來。
處罰之外的灰色地帶
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3條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這本是一條有利於約束商家的法規,現在卻被某些打假人鑽了空子,成了他們發家致富的“殺手鐧”。
“知假買假受法律保護。如果惡意打假,就有敲詐的味道了。”一位從業多年的職業打假人這樣形容。
某大型連鎖超市的相關負責人公開表示,單單是該超市今年上半年因打假人而接到的法院傳票就有291張,索賠金額達50萬元,這還不包括因為索賠金額不大而“私了”的數目。換句話說,上半年132個工作日內,每天該超市的法律顧問都得至少跑兩趟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