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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老虎傷人:需追問動物園民事責任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08-27 18:38:51


事發時園區監控顯示,一年輕女子從一轎車下車(圖1),打開駕駛座車門和一男子說話(圖2),一只老虎忽然躥出將女子叼走(圖3),後一年長女子下車與男子一起施救(圖4)。
  8月24日,由北京市延慶區政府成立的調查組最終認定,在八達嶺野生動物園老虎傷人事件中,游客未遵守規定,對警示未予理會,擅自下車,事件“不屬於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其實,事故“不屬於生產安全事故”,只是行政部門做出的行政責任認定,這意味著政府將不會依照《安全生產法》對野生動物園做出行政處罰,而野生動物園是否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在今後的民事訴訟中將適用《侵權責任法》由司法機關認定。

  關於“生產安全事故”外延包括哪些,和自然災害、刑事案件、民事糾紛的邊界在哪裡,安全生產監督系統內部也有不少爭議。2007年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曾發過《關於生產安全事故認定若幹意見問題的函》,大致明確了“兩個生產經營”的界定標准,即,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屬於生產安全事故。這將一些由不能預見自然災害引發的傷亡排除在生產事故之外,但外延標准還是比較模糊的。

  目前,“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標准,主要是考察生產經營行為是否符合相關的行業技術規範、經營主體是否有相應的資質。從目前延慶區調查組公布的結果看,傷亡是由當事人擅自下車造成的。但是,“不構成生產安全事故”的行政認定,并不等同於野生動物園一定不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一般來說,侵權責任是過錯責任,但動物傷人在法律上是一種特殊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够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這是一個“過錯推定責任”,一旦發生動物傷害他人,動物園就被“推定”應承擔責任,除非能够證明自己已經盡到了管理責任。這種法律機制是為倒逼動物管理者盡到更嚴格的管理責任,畢竟人命關天。

  所以,如果老虎傷人的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將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由動物園自證盡到了嚴格的管理職責;當然此案中,受害人有著嚴重過錯,按“過失相抵原則”,也將為自己的過錯付出代價。最終的民事責任如何劃分,將由法院依證據、依法律做出裁量。(來源:新京報 作者:季渚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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