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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老虎咬人事件中的法律討論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07-26 14:42:24


  對於近日成為輿論熱點的北京八達嶺野生動物園老虎襲人事件,我認為最有價值的是從法律角度切入的討論,更具體來說就是在事件受害人因其不當行為而負有基本責任的同時,野生動物園在該事件中是否可以完全免責的問題。因為這既有可能推動我國野生動物園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和改進安全防範措施,同時也可以通過案例討論提高國人關於人身安全責任的法律認知。

  據八達嶺野生動物園介紹,自駕游的游客入園前都會與動物園簽訂《自駕車入園游覽車損責任協議書》,內容中有“進入園區必須關好、鎖好車門、車窗,禁止投喂食物,嚴禁下車”;“如因違反上述規定發生的車輛損傷和人員傷害,自駕車主應負相應的責任”。那麼,這一免責條款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呢?

  這種由游客與動物園方簽訂的協議書在合同法中屬於格式合同,這種合同由於簡捷、省時、方便、降低交易成本等特征而廣泛運用於商業、公共服務事業等領域,但是其雙方當事人在事實上的不平等地位等因素容易出現有利於合同制定方的霸王條款。因此,我國《合同法》對此有相應的規定與制約。首先,《合同法》第二章第三十九條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那麼,這就涉及到動物園與游客簽訂合同的過程是否符合這項規定。在日常的商業行為中常見的是,由於主客觀因素的制約,這種提請注意及予以說明的行為總是比較容易被忽略的;假如這樣,則已經構成提供格式合同方的應負責任。其次,第四十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第五十三條則規定“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屬於合同中無效的免責條款。根據這些規定,則在雙方簽訂的《責任協議書》中關於免除園方責任的相關條款應屬於該合同中的無效條款。還有,第四十一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那麼,如果受害人一方對於《責任協議書》中關於對方的免責條款提出異議的話,法庭應該傾向於支持異議。因此,我同意有律師提出的這一說法:“安全協議的簽署并不能成為免除園方對游客人身傷害應承擔法律責任的理由。”也就是說,野生動物園要證明其在該事件中不承擔民事責任,還必須從自身是否已經盡最大可能做好安全防範措施和應付突發事件的措施等角度提出抗辯,不能僅僅依賴那一紙《責任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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