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ML格式】 【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仿真槍疑局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10-21 14:09:18


 
  公安部出於治安管理的目的,出台標准嚴控“仿真槍”,有其合理性。但出於行政管理目的而制定的“仿真槍”標准,是否該在法庭上機械套用刑法呢?私藏一把真的制式槍支和私藏一把剛剛“超標”的仿真槍,按一個標准處罰,這符合罪責相當、實事求是的原則嗎?

  這次福建省高院以“量刑明顯不當”為由再審劉大蔚“走私武器罪”,也是明顯感到了“仿真槍”按真槍量刑的不合理性。

  正在進行的刑事司法制度改革,宣示從“以偵查為中心”轉向“以審判為中心”,從一定程度上可以說,“以偵查為中心”除了刑事案件辦理流程的偵查主導,可能還包括在立法層面,因為偵查機關以“部門立法”方式過多參與,使得司法據以裁量的基准從一開始便不得不向偵查傾斜。

  “以偵查為中心”的弊病,也包含了以偵查機關參與制定的法律法規為司法裁量依據的問題,偵查機關既是標准制定者,又是刑事案件發起方,所謂“偵查中心論”便有了制度背景。“以偵查為中心”的司法,也因此身陷另一場“仿真”危機。(來源:澎湃新聞社論)


 【 第1頁 第2頁 】


CNML格式】 【 】 【打 印】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