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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走私仿真槍的罪刑爭論如何平息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08-14 23:14:01


  因網購24支仿真槍被訴走私武器罪的19歲四川小夥兒,日前被福建省高院駁回上訴、維持無期徒刑原判。這樣的結果讓被告人父母難以接受,同時也引起網絡輿論的高度關注。從網友留言內容分析,走私仿真槍的罪刑爭論或許并不限於個案,在網購仿真槍現象日漸增多的情境下,這種論證或許有必要上升到公共政策層面予以化解。

  我國向來對槍支管控極為嚴格,因而刑法對走私槍支的犯罪也處罰較重。刑法第151條規定的走私武器罪,起點刑就在7年。而根據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走私非軍用槍支十支以上的,就構成走私武器罪“情節特別嚴重”,最低量刑在無期徒刑。值得注意的是,該司法解釋還規定,走私管制刀具、仿真槍構成犯罪的,依據刑法規定的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處罰。

  被告人所購的究竟是槍支還是仿真槍?對此,被告人及其家屬堅稱所購為“仿真槍”,只是用於游戲或顯擺;但是起訴書指出,經鑒定有20支具有致傷力,認定為槍支。而司法最終的判決結果,正是建立在這一鑒定結論基礎之上。

  仿真槍究竟是不是槍?這個問題爭論已久。根據殺傷力,一旦被鑒定為槍支,那麼這種看似從境外網購仿真槍的行為,就可能進入刑法的重罪規制領地。公安部於2008年曾制定出台《仿真槍認定標准》,司法機關對此沒有權力也沒有能力去改變槍支的認定標准。究竟具備什麼樣的殺傷力才認定為槍支而不是一般的仿真槍,這在目前依然需要依賴專業判斷。

  實際上,“仿真槍”的概念讓本案的裁判結果遭遇質疑,但是具體的專業判斷往往十分複雜,并不被公衆熟知。司法機關無法直接作出專業技術上的審查,其只能依據現有的鑒定作出法律上的判斷。而對於什麼樣的仿真槍能認定為法律意義上的槍支,現有的認定標准是否需要完善,則不能完全比照境外的制度。在境外屬合法玩具的仿真槍,不見得在境內就能够被合法化,說到底這還是一個立法問題。至於無期徒刑與人們常識之間的巨大落差,在今後正常的法律救濟程序中,也并非沒有挽回的餘地。畢竟刑法規定的走私武器罪,是以被告人明知是武器還予以走私的主觀要素為前提,倘若對仿真槍的武器屬性沒有認知,司法亦可按照普通的走私罪定罪量刑,以實現更好的社會效果。(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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