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ML格式】 【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與其降低行拘年齡不如提高行拘標准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2-21 12:59:28


  公安部日前公布了《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公開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將行政拘留執行年齡從16周歲降低至14周歲,引發了廣泛的爭論。

  根據不少統計數據,當前中國未成年人犯罪現象愈發嚴重,這是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亟待有效的治理措施。但是從多方面來看,降低行政拘留的適用年齡并非不是一個好的辦法,甚至可能帶來負面的效果,加劇未成年人犯罪的現象。

  首先是未成年人的心理特性問題,許多研究已經表明,以強制性的懲罰將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隔絕起來,并不利於“改造”未成年人,反而可能導致他們重返社會後,無法適應正常社會的價值觀,重新走上歧途。

  根據一些統計數據,中國的未成年人重犯率要低於一般罪犯的重犯率,但是這并不代表以關押的方式懲罰未成年人就是一種有效率的做法。成年罪犯重犯一般是因為受懲罰後,謀生困難或是無法維持正常生活,被排擠在原有的社會秩序外,因而再次犯罪;但是未成年犯卻大多因為遭受關押後,價值觀上喪失獲得矯正的機會,是心理和價值觀上的邊緣化導致他們重犯。

  在以往討論未滿14周歲的惡性暴力罪犯是否應承擔刑事責任時,我傾向於支持有條件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原因是通過懲罰一些極端惡性的未成年罪犯,讓一些心智早熟的未成年人打消“反正不需要坐牢”的錯誤認知,以此避免一些惡性案件爆發,因此懲罰惡性犯罪未成年人的刑罰目的主要在於威懾。按照這幾年同類案件高發的形勢,此時刑罰的威懾功能應該優先於改造功能。

  但是治安管理處罰的對象都是相對輕微的違法行為,沒有達到犯罪的嚴重程度。輕微違法與惡性暴力犯罪相比,絕非同等性質的行為。一個搞點小破壞的孩子和一個大打出手的孩子相比,前者顯然沒什麼惡性,無需不需要動用國家強制力。

  更重要的是,從治安管理處罰制度的實踐情況來看,目前也不宜適用於低齡的未成年人。十幾歲的未成年人恰處於性格的高度叛逆期,有道理的事情尚且愛聽不聽,對於沒道理的事情更是極力抗拒。目前我國的治安管理處罰制度的主要功能在於維穩,在於“擺平”,公正性和清晰性非常弱。很多時候,有關方面會以治安拘留作為威懾手段,逼迫糾紛各方妥協;甚至會拘留一方以平息另一方的情緒。這對於正處於叛逆期的孩子而言,無疑會引發強烈反應。 


【 第1頁 第2頁 】 


CNML格式】 【 】 【打 印】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