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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明確“見義勇為不擔責” 有助抑惡揚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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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1 13:11:23
自2007年“彭宇案”起,“扶老人”成為社會心病。
3月1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表決通過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既確立了“見義勇為不擔責”原則,還明確了見義勇為者的醫療、康複費用先由加害人、責任人、受益人承擔。該規定為見義勇為壯了膽,既是從立法上進行保護,也是從社會的角度對見義勇為行為的提倡,“好人流血流汗又流淚”現象從根本上得以扭轉,有助於抑惡揚善,增強社會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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