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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讓法律為見義勇為護好航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3-21 22:01:28


  據公安部網站18日消息,《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指出,見義勇為人員的醫療費、康複費等因見義勇為引起的合理費用,由加害人、責任人、受益人依法承擔。

  我國傳統道德文化中,舍己為人、見義勇為、臨危不懼,是被人們稱頌的美德。見義勇為作為一種良好的社會風尚,鼓勵人們積極給陷入困境的人伸出援助之手,為的是弘揚良好的社會公德,應該值得大力提倡。不過,如果明知見義勇為的結果會導致悲劇的發生,造成的損失比救人的影響還要大,那這樣的“見義勇為”仍需量力而行。此次,公安部就《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指出屬於見義勇為行為的人員,其醫療費、康複費由加害人、責任人、受益人依法承擔,這是用國家法律形式來保護見義勇為者的正當權益。

  其實,社會倡導的“見義勇為”應是力所能及的,鼓勵的是有勇有謀的“見義智為”,“賴寧式”的義舉雖然令人感動,但留下了不盡的反思與悲痛。類似的事情近年時有發生,而值得高興的是,社會越來越形成這樣的共識:一些特殊人群在做好事的時候,首先要考慮到風險系數和自身能力。如果明知不可為而為之,只能讓傷害延伸與擴大。勇敢需要智慧的引導。“救人有風險,出手需謹慎”,或許帶有一絲功利的色彩,但從另一個角度看,卻是對遇著事需保持沉著冷靜、見義智為的忠告。但是,多少年來,我們在這方面也走入了一個不容忽視、亟待解決的誤區——重視對見義勇為行為的提倡褒揚,忽視對見義勇為者自身安全及權益的保護,缺少對不具備見義勇為能力者的制度規勸。此次,公安部擬制的《條例》向社會征求意見,不僅是對“見義勇為”行為進行褒獎,更是用法治行為讓這種良好社會道德發揚光大。

  但是,“見義勇為”并非沒有底綫,首先是要考慮到個人的行為能力,方可出手相助,這就要求人們在實施“見義勇為”時,要做出衡量標准,以免造成更大的傷害。以人為本的社會,就應該弘揚好人好事,同時真真切切珍愛每一個人,絕對不提倡人們做不可能做到且極其有危險的事。前幾年,廣東韶關曾發生4名不熟水性的男生救人遇難,舍己救人的精神當然是值得鼓勵和稱贊的。但為了一條生命卻失去了三條生命,這從生命價值上是不對稱的,是不值得的。

  誠然,弘揚見義勇為精神,對倡導社會文明互助、匡扶正氣、震懾邪惡,發揮著不可忽視的積極作用。作為一種法定義務之外的社會責任承擔行為,見義勇為除了要求見義勇為者具備較高的道德修養、足够的勇氣與膽略之外,更重要的是具備足够的經驗、體力和技能。也就是說,見義勇為者要量力而行,要實施“智為”,在力所能及的範圍之內去“為”,如果不具備“為”的能力、經驗、條件時,強行去“以卵擊石”,那是就“蠻為”“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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