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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澄清對“見義勇為不擔責”的誤讀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3-21 22:02:21


  3月1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表決通過民法總則,其中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此前送審的民法總則草案規定,“救助人因重大過失造成受助人不應有的重大損害的,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最後通過的民法總則删去了這一條款,確立了“見義勇為不擔責”原則。

  民法總則不再區分是否有“重大過失”,明確規定只要是自願實施緊急救助的見義勇為行為,就享受依法免責的特殊待遇,這項被稱為“好人法”的規定,無疑為見義勇為者免除了後顧之憂,有助於鼓勵見義勇為行為,倡導樂於助人的良好社會風向。不過,民法總則草案從之前三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到提交本次全國人大會議審議,其間輿論都有對“好人法”的誤解誤讀。現在總則已經全國人大會議正式通過,有必要就輿論誤讀涉及的一些重點內容,進行認真分析和澄清。

  “好人法”在民法總則中的完整表述是“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這一表述在很多場合被簡化為“見義勇為不擔責”。簡化表述大體上符合法律條文的原意,但如果不加嚴格限定,就容易讓人產生歧義,進而產生誤讀。首先需要明確,法律規定的是見義勇為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可免責,而不是見義勇為行為造成的任何後果都可免責。

  民法總則正式通過後,一家報紙刊發評論提出,公交車上一名男子騷擾女乘客,多名小夥子勸說無效後,將男子圍毆致重傷,“若根據現在徹底的‘好人法’,這些小夥子是否就不需要承擔責任了呢?如果不需要,該男子所受的傷害應由誰負責呢?”作者有這樣的疑問,說明他把“好人法”規定理解成了“見義勇為無需承擔任何責任”,這顯然是不小的誤解。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那些小夥子把騷擾女乘客的男子打成重傷,可視同防衛過當造成不應有損害,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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