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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見義勇為獲“報銷”,此處應有掌聲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3-21 16:20:21


“彭宇案”重創世道人心(漫畫)
  剛剛審議通過的民法總則“好人法”條款規定,見義勇為一律不擔責。媒體報道稱,公安部官網日前發布關於(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包括一系列針對見義勇為人員的表彰獎勵、權益保護條款,包括對於見義勇為人員的醫療費、康複費等因見義勇為引起的合理費用,首先應由加害人、責任人、受益人依法承擔。

  《民法總則》規定的“見義勇為一律不擔責”解決的是見義勇為者給他人造成的損害由誰承擔責任的問題,消除的是見義勇為者對“外”的後顧之憂,而公安部發布的《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規定由加害人、責任人、受益人承擔見義勇為者因見義勇為引起的醫療費、康複費等合理費用,解決的是見義勇為者給自己造成的損害由誰承擔責任的問題,消除的是見義勇為者對“內”的後顧之憂。

  如此一“內”一“外”,雙管齊下,能够全面保障見義勇為者的權益,給見義勇為創造一個更安全、更踏實的環境。

  實際上,人們在見義勇為時,自己受到傷害的概率要遠遠大於給他人造成傷害的概率,有不少見義勇為者因實施見義勇為行為而受到了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甚至獻出了生命。然而,相當一部分見義勇為者的醫療費、康複費等合理費用沒有得到充分保障,見義勇為者也因此陷入了困境,流血流汗又流淚。

  見義勇為者對於相關合理費用的“報銷”有強烈需求,相關當事人、地方政府也有義務承擔責任。見義勇為屬於一種緊急避險,保護的是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合法權益,見義勇為者因此受到傷害,發生合理費用,由加害人、責任人、受益人承擔,符合侵權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符合社會情理,有利於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現行的《民法通則》以及最高法的司法解釋也對此有類似的規定。顯然,明確見義勇為合理費用的“報銷”路徑和“報銷”責任符合見義勇為者的需求,符合見義勇為健康發展的需求,符合弘揚社會正氣、建設社會道德的需求。而由政府承擔“報銷”兜底責任,能够彰顯政府擔當,給“報銷”責任加了一道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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