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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防範“內鬼”侵犯個人信息不該無為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5-11 16:00:02


 
  就事後防範而言,“兩高”的司法解釋規定,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五千條以上”“五萬條以上”,或者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或者被綁架等嚴重後果”“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即屬“情節特別嚴重”,這無疑是在司法上築起了一道墻。而要說到嚴防“內鬼”,還應該有另一道墻,即將“侵犯個人信息”行為,與行業誠信和整個社會的誠信體系對接起來,以行業准入、從業限制等方式,加大對那些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者的社會懲罰。比如,對洩露客戶信息的中介人員,一旦查實,就應該全行業禁止再聘用,從而加大其違法成本,以起到更好的警示和約束作用。

  在保護公民個人信息上,“兩高”適應現實司法需求而及時作出司法解釋,開了一個好頭。同時,更重要的是結合司法解釋的精神,從落實責任上入手,從源頭加強防範,相關機構在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多點給力,才能讓公衆少些無力。(來源:南方日報 作者: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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