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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醉駕“情節顯著輕微” 免刑需避免執法漏洞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5-16 11:31:57


  事實上,“醉駕一律入刑”,在一開始實施時便存在一定爭議。如根據《刑法》第十三條,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此外,第三十七條規定也提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就此而言,此次最高法出台的《量刑指導意見(二)》明確: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等情況,准確定罪量刑,也屬對爭議的回應,是有法可依。

  但還是應該看到,在現實層面,“醉駕一律入刑”之所以產生如此大的社會效果,與其說是“入刑”對應的嚴重刑罰後果,不若說是“一律”所彰顯出的執法剛性。因為,相較於其它的“標准”,血液酒精含量是相對最為客觀和量化的標准,它大大壓縮了執法的可能漏洞與彈性空間,從而有力的打消了多數人對於酒駕的僥幸心理——這一點對防範醉駕很關鍵。對醉駕“情節顯著輕微”免刑,確實能够體現量刑上的區別對待與精准性。但這一制度層面的調整,是否會導致較大的執法漏洞,繼而降低醉駕入刑的剛性,卻不得不有所警惕。

  而量刑標准的調整,也該拿出更現實的依據與說服力。比如現實中,像酒駕後挪動一下車位,或者緊急情況下不得不醉駕的情形,到底有多少?因此被追究刑責的又有多少?此外,“情節輕微”的具體標准該如何拿捏?事實上,今年初,浙江、上海等地就出台了醉駕案件的最新規定,指出像挪動車位等六種醉駕情形可以免除刑事處罰。若真要規範量刑,也當借鑒這種規定具體情形的做法,以避免量刑的彈性空間過大。

  法律的調整,絕不僅僅要看其規定本身的優化與完善,更要看其與現實的接洽度。比如,在執法公正度仍存疑的社會背景下,法律規定的“彈性”越多,越有可能增加執法層面的漏洞,放大社會對於某一違法行為的僥幸心理,從而弱化法律本身的權威。而“醉駕入刑”到底如何做好量刑規範,又不增加執法漏洞,確實需要慎重對待。(來源:華西都市報 作者:朱昌俊 本文略有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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