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ML格式】 【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給重大行政決策戴上合法性審查的“緊箍咒”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8-12 23:43:58


 
  第二,防止合法性審查流於形式。

  當前,一些地方也開展了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但是合法性審查程序不規範,使得合法性審查流於形式。比如有的地方喜歡搞“突然襲擊”,在相關決策即將提交決策機關討論前一天交給有關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使得嚴肅、科學的合法性審查實際上無從開展。再比如一些地方通過文件會簽、征求意見、填寫表格的方式進行合法性審查,有關單位只能草草寫上幾句合法性審查結論,使得合法性審查成為法制機構為相關決策背書的“假動作”。有的地方一方面就相關決策提交有關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另一方面卻不提供相關決策的詳細材料,合法性審查機構缺乏進行合法性審查的必要信息,“雲裡霧裡”地進行合法性審查。對此,《條例》都進行了細化規定,規定送請合法性審查,應當提供決策草案及相關材料,包括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依據及研究論證意見、履行決策法定程序的情況等,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法制機構可以要求補充或者退回;此外《條例》也規定送請合法性審查應當保證必要的審查時間,一般不得少於10日;明確規定不得以征求意見等方式替代合法性審查。

  第三,明確合法性審查的效力。

  依法行政是一切行政活動的最基本要求,合法性審查不是僅供參考,而必須對決策的形成具有約束力。《條例》規定,決策事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決策機關討論;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合法性審查意見作出適當調整和補充,就是要求行政決策必須服從合法性審查的意見,賦予合法性審查對行政決策的約束力,給重大行政決策戴上合法性審查的“緊箍咒”。(來源:法制網 作者:張效羽)


 【 第1頁 第2頁 】


CNML格式】 【 】 【打 印】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