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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單車押金變“資金池” 維權成本應由企業承擔
http://www.CRNTT.com   2017-11-17 15:33:24


 
  “該行為侵犯共享單車公司的單車所有權,私賣共享單車超過一定數額將構成犯罪。”劉仁堂指出,這種將共享單車據為己有的行為,達到一定的數額後,就涉嫌盜竊罪了。

問題六 如公司無法償還債券,對公司及其負責人是否應該有相應的措施?

  “如果一些共享單車企業無法償還債券,公司和公司負責人應該有相應的措施,想方設法想還債務。”宋清輝認為。

  劉仁堂從法律層面給出了較為詳細的分析,民事責任方面,可以要求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如果沒有相應證據,不能追究共享單車公司責任人個人責任;如果共享單車公司涉嫌非法集資等刑事犯罪行為,可以向公安機關報警處理,相關責任人會被進行刑事處罰。

問題七 企業跑路,供應商應該怎麼辦?

  宋清輝說,企業如果跑路,供應商可以走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而劉仁堂則認為,企業跑路後,可根據公司的具體情況采取訴訟維權方式或者第一時間報警,以此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來源:法制晚報 記者:張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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