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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處分可申訴”也是一種教育
http://www.CRNTT.com   2018-02-11 17:29:55


  過去,我們注重大學生的處分申訴權而忽略了中小學生,或許只因為前者是成年人,而後者尚未成年。這其實是一種認知誤區。受教育者的處分申訴權,并沒有設置前提條件。無論當事人年齡大小,都需要提供其自我救贖的渠道,得到公平公正的對待。新修訂的《北京市中小學學生獎勵和處分辦法》增加了學生申訴部分內容,這是一種必要的權利回歸,更具有重要的教育意義。

  正如首都師範大學教師教育學院院長、教授田國秀所言,“所有獎勵與處分的目的都是育人,申訴過程本身包含著豐富的教育契機與教育內容”。首先,申訴權體現了對於學生的尊重。中小學生雖然年幼,但基本權利理應得到尊重和維護。申訴機制的建立,使得冷冰冰的處分有了人性溫度,讓孩子真切地體會到“權利”二字的含義。

  其次,有助於培養學生的質疑精神。在傳統觀念中,教師就是權威的形象,學生必須服從老師的一切指令。然而,人非聖賢,孰能無過。由於種種原因,一些學校處分學生依據不足、程序缺失等現象時有發生。因此,有必要保障學生的申訴權利,鼓勵他們敢於對不合理的處分提出異議。這種質疑精神的培養,對於學生今後的學習和工作都是大有裨益。

  此外,申訴也是一堂生動的法治課。建立學生處分申訴制度,是全面推進中小學依法治校工作的要求,有利於提高學校管理水平,促進現代教育制度的建立。

  當然,申訴必須真正做到客觀公正,有錯必糾。一方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建立回避制度,對於事件有直接利益關聯的學校領導和老師不能參加,同時可增加校外法律、教育專家的人員比重,確保複查的獨立性。同時,處理過程要公開透明,不能搞閉門複查。必要時可設置辯論環節,讓受處分學生和作出處分的校方管理者面對面交鋒、對質、說理,邀請學生、老師和家長代表旁聽。無論結果如何,都能够增進理解,消除誤解,幫助每名參與者樹立對於權利公平和法治公正的信仰。(來源:揚州晚報 作者:張淳藝 本文略有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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