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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新規,對銀行業霸王條款說不
http://www.CRNTT.com   2018-06-11 11:54:40


  相信很多人都中過信用卡逾期還款的招,一不小心錯過了還款日,一張幾百元的利息罰單就自動生成了;約定還款賬戶裡的餘額不足,就差那麼一點沒還清,本以為要罰息也是罰剩下沒還清的那部分,結果賬單出來傻眼了,一問才知道是全額罰息。

  針對這種情況,最高法起草了《關於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這份征求意見稿中有很多亮點:比如,發卡行雖盡到合理的提示和說明義務,但持卡人已償還全部透支額百分之九十,持卡人主張按照未償還數額計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發卡行請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約定支付透支利息、複利、違約金等,或者支付分期付款手續費、違約金等的,對於未超過年利率24%的數額,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於超過年利率36%的數額,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信用卡全額計息以及過高的罰息一直深受社會詬病,而相關司法實踐也在試圖打破這種局面。比如在央視《今日說法》主持人李曉東狀告建行一案中,司法判決就讓人眼前一亮。李曉東刷建行信用卡消費18869.36元,因綁定自動還款的儲蓄卡餘額不足,剩69.36元沒還清,10天後產生了317.43元利息。李曉東認為建行信用卡“全額計息”的規定不合理,一怒之下將建行告上法庭。一審敗訴二審勝訴。二審法院認為建設銀行用“全額計息”計算的賠償數額,過分高於持卡人違約造成的損失,應予以適當減少,要求返還多扣劃的253元。法院的這一判決具有標志意義,事實上,相同的案子這幾年已經發生了多起,用戶勝訴的機率并不高。而最高法出台的征求意見稿則將這種體現在單個案件上的司法正義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下來,一旦通過,也將成為各級法院判決的依據。

  69.36元的欠款,10天內產生了317.43元利息。無論從哪個角度看,都是極不合理的。未還部分罰錢,可以理解,但已經還掉的部分還要計息,甚至欠一元也要全額計息,權利和責任就失衡了。很多情況下,并非用戶刻意不還,而是一時疏忽,銀行完全可以用事先提醒的方式維護用戶的利益,不分青紅皂白就罰,也不近情理。而且,銀行制定這麼高的罰息依據在哪呢?10天收了317元的利息,哪怕按全額計,折算下來,年利率也高達61%,遠遠超出了合理合法的範疇。以民間借貸為例,最高法劃定的年息紅綫是36%,超出部分屬於不受保護的“高利貸”的範圍。法律各有適用範圍,但司法精神是相通的,民間借貸尚且如此,何況是銀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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