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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被精神病”134天
http://www.CRNTT.com   2018-10-18 22:48:17


 
  雙方描述唯一的交叉點,就是趙陽在不自願的情形下住院治療。

  《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規定,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實行自願原則。

  其中,當就診者已經發生傷害自身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的危險,經其監護人同意,醫療機構應當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而當就診者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患者或者其監護人對需要住院治療的診斷結論有異議,不同意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的,可以要求再次診斷和鑒定。

  常伯陽律師認為,趙陽從來沒有發生過傷害自身的行為或有傷害自身的危險,也沒有發生過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因此即使監護人同意,精神衛生中心也不應該在趙陽不自願的情形下,對趙陽強行治療。

  當天的入院記錄顯示,趙陽意識清醒,認知、智能、記憶都正常。常伯陽律師分析,趙陽有自己判斷的能力,可以自行決定自己是否入院治療,且無論趙陽是否患病,學校都不應該剝奪他的受教育權,要求要有醫院證明才能繼續上學。

在院:被護士毆打致傷

  在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的134天裡,趙陽經歷了4次電擊,多次捆綁或注射鎮定劑,每天吃3次藥片,每次10片藥左右,多是治療精神分裂症的富馬酸喹硫平、氯氮平,以及治療抑鬱症的鹽酸舍曲林。

  入院當天,李燕曾簽署過一份無抽搐電休克知情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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