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日,“世界首例免疫艾滋病基因編輯嬰兒”事件依然在風口浪尖。27日,涉事深圳和美婦兒科醫院作出回應,網上流傳的“醫學倫理審查委員會申請書”懷疑為偽造,申請書上簽字筆跡與該院多名專家筆跡相似,但當事專家并未簽過。公安機關已經就此介入調查。
至此,這一熱點事件在技術和倫理層面的爭議之外,也漸漸顯露出法律層面的“先天不足”。
倘若如和美婦兒科醫院所說,“醫學倫理審查委員會申請書”系偽造,那偽造者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將會被處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可能涉嫌偽造公章罪。根據刑法第280條,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若賀建奎團隊的工作人員不具有執業醫師資格,而參與了該基因編輯項目,根據《刑法》第336條規定,相關人員可能會涉嫌構成非法行醫罪。
當然,除了表面上的違規外,最根本的問題還在於從法律層面如何審視基因編輯。
毋庸諱言,這一問題當下在立法層面存在嚴重缺失,尚無專門性法律、行政法規出台,但從現有的部門規章來看,這種基因編輯嬰兒試驗是明顯不合規的。
為確保生物醫學領域人胚胎幹細胞研究符合生命倫理規範,科技部與原衛生部於2003年頒發的《人胚胎幹細胞研究倫理指導原則》規定:從事人胚胎幹細胞的研究單位應成立包括生物學、醫學、法律或社會學等有關方面的研究和管理人員組成的倫理委員會,其職責是對人胚胎幹細胞研究的倫理學及科學性進行綜合審查、咨詢與監督。進行人胚胎幹細胞研究,不得將利用體外受精、體細胞核移植、單性複制技術或遺傳修飾獲得的人囊胚植入人或任何其他動物的生殖系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