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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廢除“收容教育”提合憲性審查
http://www.CRNTT.com   2019-01-02 13:03:42


 
  華商報:為什麼一定要廢除“收容教育”?

  朱征夫:“法外之刑”有三個,即收容遣送、勞動教養和收容教育,我之前一直關注勞動教養制度的廢除。

  2003年8月,我作為廣東省政協委員,寫了《關於在廣東省率先廢除勞動教養制度的提案》。2008年我擔任全國政協委員,繼續推動相關提案。到了201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終於決定廢除勞教。再到今年,“建議廢止收容教育制度”被寫入2018年備案審查工作報告,并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我認為,收容教育就是對賣淫嫖娼人員的勞動教養,不過,與勞動教養相比,收容教育的法律效力更高。勞動教養基本上是以公安機關為主制定了相關規則,但是收容教育制度是由全國人大作的決定,以及國務院1993年發布的《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收容教育制度違反了憲法的相關精神,違反了依法治國、尊重和保障人權,還違反了法制統一的相關規定。

  《立法法》第8條第5款規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收容教育制度有法律效力,它主要依據的是《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但是全國人大的決定不是《立法法》中所講的法律。

  《立法法》第9條規定,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但是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除外。

  換句話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不能授權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而收容教育制度主要就是靠國務院的相關辦法規定具體程序和做法,它超越了《立法法》規定的國務院的立法權限。

  華商報:在法制統一方面,收容教育制度有什麼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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