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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廢除“收容教育”提合憲性審查
http://www.CRNTT.com   2019-01-02 13:03:42


 
  朱征夫:收容教育制度打亂了刑法和行政處罰之間的秩序。刑法對輕微刑事犯罪的處罰,有2年以下有期徒刑,6個月以下的拘役,不予關押的管制,還有定罪免刑的規定。收容教育針對的賣淫嫖娼行為是行政違法行為,并不是犯罪行為,卻可以限制人身自由6個月到2年,其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限比對犯罪行為的處罰還長。

  此外,《行政處罰法》規定了各種行政處罰方式,比如警告、罰款、拘留等,可是并沒有將收容教育處罰納入,但收容教育本身又是比較重的行政處罰,這就矛盾了。《治安管理處罰法》對賣淫嫖娼也有相關規定,本身法律就規定了處罰方式,為什麼還要加一種收容教育這種處罰方式呢?

  華商報:能否以案說法,分析收容教育制度存在的程序違法?

  朱征夫:2014年影視明星黃海波因嫖娼被行政拘留15日又被收容教育6個月,就曾引發廣泛爭議。

  隨著法治進步和法律意識提高,老百姓對這一制度的質疑也比較多,執法機關也會覺得它有缺陷。所以,現在用得相對少。我注意到,有些地方一年也就十幾宗相關案例,有些地區現在根本就不用了,因為它存在程序上的問題,容易被某些權力濫用。

  華商報:廢除收容教育制度的最大意義是什麼?

  朱征夫:目前各界就廢除這個制度已經形成了共識。廢除這一制度,最大的意義就是保護了人權,完善了法治,同時也提高了憲法的權威。

  目前來看,“收容教育”被廢除已經進入倒計時。這個由最高立法機關主動建議有關方面提出廢止的議案,最終如果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那就意味著在中國延續27年的收容教育制度將被徹底廢止,三項“法外之刑”都將被徹底廢止,作為法治進步的推動者,確實難能可貴。這標志著我國法規事後備案審查機制具有了剛性,有點動真格進行審查的意味。(來源:華商報 記者:燕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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