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洩露“花總”信息僅治安處罰有待商榷
http://www.CRNTT.com   2019-01-29 14:56:50


  大V“@花總丟了金箍棒”自通過微博曝光國內14家品牌酒店衛生亂象問題後,個人護照信息被洩露上網,引發熱議。此前,“花總”曾宣稱,最早洩漏自己個人護照信息的是深圳豪派特華美達廣場酒店總經理彭某,已向深圳警方報案處理。最新消息稱,彭某對違法事實供認不諱,警方依法給予彭某行政拘留七日、罰款500元的處罰。

  酒店經理洩露“花總”的個人隱私信息,被警方處以7日拘留并處500元罰款的處罰,這個處罰看上去并不算輕。因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有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行為,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但從法律角度說,對於洩露他人個人信息的行為,并非只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因為洩露個人隱私信息,輕則屬於違法行為,重則屬於犯罪行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從酒店經理洩露“花總”個人隱私信息行為的前因後果來看,應當屬於情節比較嚴重的情況。雖然酒店經理洩露“花總”個人隱私信息,數量不多,也沒有直接給“花總”造成人身財產損失,但在客觀上對“花總”的日常生活造成了巨大困擾。而且,也是“花總”自己進行了調查,最終綫頭連到了彭某,但彭某“不肯說明相關信息來源”,這才有了警方的依法立案處理。在“花總”已經成為酒店行業全民公敵的背景下,洩露“花總”個人隱私信息的酒店經理極有可能被酒店行業以及所在酒店老板當成“英雄”。如此一來,必然會助長一些行業工作人員這類行為,讓洩露個人隱私信息成為重要的打擊報複手段。

  因此,對洩露“花總”個人隱私信息的酒店經理,是不是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這一點可以探討。退一步說,即便不能追究洩露“花總”個人隱私信息的酒店經理的刑事責任,有必要對其給予禁業處罰,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從事酒店行業,避免其成為酒店行業的“英雄”。(來源:濟南時報 作者:何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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