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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侵害反被拘”輿情:要“回應”不要“應付”
http://www.CRNTT.com   2019-02-25 17:41:58


  隨著福州警方2月21日發布的一紙通報,“制止侵害反被拘”一案終於朝著公衆期待的方向發展。當事人趙宇似乎可以鬆一口氣了,可事件造成的影響并未結束。本期“開腔”從輿情回應角度,對整個事件進行複盤。

晉安檢方值得贊賞

  福州“制止侵害反被拘”一案,首先是一個涉及偵查、起訴的法律事件,然後才是輿情事件。

  從法律層面,該案共有幾個關鍵的時間節點:2018年12月26日,事件發生;2018年12月29日,趙宇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因檢察院決定不批准逮捕,趙宇被釋放;2月20日福州市晉安區警方改變罪名,對趙宇以“過失致人重傷案”移送晉安區檢察院;2月21日淩晨1點,福州警方發布通報稱,晉安區檢方對趙宇作出不起訴決定。

  事件剛發生時,并沒有產生輿情。只是當趙宇被福州晉安警方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刑事拘留,社交媒體和傳統媒體介入此事後,輿情才相應而生。

  綜觀此案,一個顯而易見的事實是,晉安區檢方從一開始就對晉安區警方的決定持保留意見。這是法治社會之幸。它至少說明,此案在檢察階段并沒受到過多的幹擾,晉安檢察機關堅持了自己的法律判斷。

  晉安檢方的法律判斷,顯然受到同類案件的啓示。比如轟動全國的昆山“反殺案”最後翻轉後,最高檢曾將其作為指導案例,拓展正當防衛實施邊界,鼓勵社會公衆敢於見義勇為。

  而與昆山“反殺案”相比,“制止侵害反被拘”案件當事人趙宇的行為,在起因、手段和結果三個方面,更符合正當防衛和見義勇為的定性。從起因看,“反殺案”是因自己遭受不法侵害,趙宇案是他人遭受不法侵害,兩案的正當防衛本質一樣,但趙宇的行為有更多的見義勇為的成分;從防衛手段看,“反殺案”是持刀自衛,趙宇案是徒手博鬥;從結果來看,“反殺案”造成不法侵害者死亡,趙宇案只是導致不法侵害人受傷。而讓公衆啼笑皆非的是,見義勇為的趙宇身陷囹圄,不法侵害人李某反而毫發無損地在外面逍遙自在打麻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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