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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老百姓越來越相信法治的力量”
http://www.CRNTT.com   2019-03-05 17:37:43


 
  2018年7月11日17時許,王磊到達淶源縣城,購買了兩把水果刀和霹靂手套,預約了一輛小轎車,并於當晚乘預約車到王某家。23時許,王磊攜帶兩把水果刀、甩棍翻墻進入王某家院中,引起護院的狗叫。王新元在住房內見王磊持凶器進入院中,即讓王某報警,并拿鐵鍬衝出住房,與王磊打鬥。王磊用水果刀(刀身長11cm、寬2.4cm)劃傷王新元手臂。隨後,趙印芝持菜刀跑出住房加入打鬥,王磊用甩棍(金屬材質、全長51.4cm)擊打趙印芝頭部、手部,趙印芝手中菜刀被打掉。此時王某也從住房內拿出菜刀跑到院中,王磊見到後衝向王某,王某轉身往回跑,王磊在後追趕。王新元、趙印芝為保護王某追打王磊,三人扭打在一起。王某上前拉拽,被王磊劃傷腹部。王磊用右臂勒住王某脖子,王新元、趙印芝急忙衝上去,趙印芝上前拉拽王磊,王新元用鐵鍬從後面猛擊王磊。王磊勒著王某脖子躲閃并將王某拉倒在地,王某掙脫起身後回屋拿出菜刀,向王磊砍去。其間,王某回屋用手機報警兩次。王新元、趙印芝繼續持木棍、菜刀與王磊對打,王磊倒地後兩次欲起身。王新元、趙印芝擔心其起身實施侵害,就連續先後用菜刀、木棍擊打王磊,直至王磊不再動彈。事後,王新元、趙印芝、王某三人在院中等待警察到來。

  經鑒定,王磊頭面部、枕部、頸部、雙肩及雙臂多處受傷,符合顱腦損傷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王新元胸部、雙臂多處受刺傷、劃傷,傷情屬於輕傷二級;趙印芝頭部、手部受傷,王某腹部受傷,均屬輕微傷。

以法律為准繩——准確適用保障權利

  我國刑法規定,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損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刑法第20條第3款還賦予公民特殊正當防衛權,規定“對於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淶源縣檢察院和保定市檢察院在上級檢察機關的指導下,對案件涉及的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充分的研究和論證。檢察機關認為,根據審查認定的事實并依據上述法律規定,本案中王新元、趙印芝、王某的行為屬於特殊正當防衛,對王磊的暴力侵害行為可以采取無限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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