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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買短乘長”,以契約守護秩序
http://www.CRNTT.com   2019-05-06 22:19:22


 
  顯然,在“買短乘長”現象影響下,一部分正常購票卻無法上車的乘客,其出行權益由此受損,也應該得到有力的法律救濟。依據《合同法》規定,對於有錯違約的一方,應當就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後果,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從報道的情況看,鐵路方面對於受害的乘客,只是簡單地以“退票處理”對待,而這些乘客所蒙受的實際損失,并不只是票面的價值,所耽誤的時間、精力等成本,更不在少數。既然對那些“買短乘長”拒不下車的乘客,鐵路方面都能采取加收票價的非常措施,那麼,對權益受損的乘客,在“賠償損失”上施以更大的力度,才更加公平合理。

  但現在的問題是,鐵路涉及這方面的法律法規仍有很多不足。相對於航空市場而言,鐵路公司如何承擔履約失敗的責任,也需要有明確的解決方案,從而形成保障乘客權益的快速處理通道。

  小小的一張火車票,承載著契約精神。各方都遵守契約,按照契約精神辦事,無疑更利於平衡各方利益,公平保障各方權益。能做到這些,我們或許不難收獲更暢通的出行秩序。(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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