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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損壞不按保價金額賠償?專家:應盡快完善法律
http://www.CRNTT.com   2019-07-31 15:08:09


 
  施先生對記者表示,在初次反饋問題時,他根據職業習慣隨口說電腦是1萬多元,而他是按照4000元保價的。順豐提出的800多元賠償金也就是根據他提出的賠償金額2200元乘以0.4得出的。

  “他們從來沒有主動告知過我保價賠償的規則,我寄了這麼多年都沒有哪次說過。”這是施先生最為氣惱的地方。

  施先生這半個月裡多次與順豐方面協商,卻換來對方的一句“不再主動聯系”。

應完善法律或制訂行業標准

  記者在新浪黑貓投訴平台檢索發現,類似章女士和施先生這樣的投訴案例還有很多,涉及多家快遞公司。消費者和快遞公司之間的矛盾焦點往往在於賠償標准,但也有少數消費者申請理賠不予賠付的情況。有消費者投訴稱,保價3000元寄送的游戲主機板顯卡槽損壞,快遞公司卻以收貨後超過24小時才申請理賠為由不予賠付。

  那麼,快遞公司不按照保價金額賠償是否違法呢?記者注意到,我國《郵政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郵政企業對給據郵件的損失依照下列規定賠償:(一)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毀的,按照保價額賠償;部分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保價額與郵件全部價值的比例對郵件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二)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掛號信件丟失、損毀的,按照所收取資費的三倍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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