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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損壞不按保價金額賠償?專家:應盡快完善法律
http://www.CRNTT.com   2019-07-31 15:08:09


 
  對此,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表示,《郵政法》四十七條相關的“保價”內容條款放在第五章損失賠償裡面,而“快遞業務”是在第六章,所以不應當把第五章關於郵政企業的保價規則移花接木延伸到第六章的快遞業務裡來。

  “如今的快遞物流業務不能簡單等同於傳統的郵政普遍業務,快遞企業收取費用後實際上與消費者建立了物流服務合同,就有責任和義務把快遞物品保質保量送達目的地。尤其是作了保價處理的快遞,相當於雙方有專門約定,快遞企業更應該遵循契約原則,按照保價金額進行賠償。”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副秘書長陳音江說。

  陳音江也認為,《郵政法》第四十七條關於“保價”的規定不適用快遞服務,當前沒有其他法律法規對快遞保價賠償作出明確規定,各快遞公司都制訂了自己的賠償標准,并以單方制訂格式條款的方式印制在快遞單上。但快遞企業在快遞單上列舉的條款內容,明顯減輕了自身的責任,排除了消費者的權利,屬於霸王條款,其內容也不具法律效力。

  陳音江建議,快遞物流業發展很快,需求也很大。有關部門或行業組織應盡快從完善法律或制訂行業標准的角度,探討建立一套兼顧消費者權益保護和快遞物流業健康發展的治理體系,從而解決當前快遞物流行業消費者維權難的現狀。(來源:工人日報 作者:楊召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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