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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信用卡“出事”不能只賴外包公司
http://www.CRNTT.com   2019-10-24 15:09:12


 
  “外包公司有罪,雇主可以免責。”這一論調并不妥當,這是基於個體的原子論假設。在這一假設裡,各個社會主體完全孤立,彼此沒有聯系。由此衍生的邏輯是他(催債公司)暴力催收,與我(網貸平台或放貸機構)有何相幹?先不說這一假設站不住腳,網貸領域的規定也絕不允許這一“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態度。

  《互聯網金融逾期債務催收自律公約(試行)》顯示,從業機構實施債務催收外包,應建立完善的外包管理制度,審慎選用外包機構,明確劃分經濟法律責任,持續關注催收外包機構的財務狀況、業務流程、人員管理、投訴情況等,確保外包機構遵守本公約要求,如因外包管理不力,造成損害債權人、債務人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從業機構應承擔相應責任。

  51信用卡雇傭催債公司,是否做到了上述文件規定的持續關注催收外包機構的投訴情況?警方在通報中提到,“51信用卡”涉及大量各地異常投訴信息。“51信用卡”如果能正視這些投訴,早早處理違規的外包催債公司,事情也不至於鬧到如此地步。孫海濤將暴力催債簡單歸因為公司“管理不完善”,更像是一套轉移責任的說辭。

  在這起事件中,更需要反思網貸領域屢禁不止的暴力催債。逾期被催債,資金無節制地向高風險借款方放款,暴力催債成為回籠資金行之有效的手段。解決暴力催債的問題不應止步於處罰不法行為,而是需要在源頭堵住高風險、缺乏還款能力的借貸群體。

  網貸是基於陌生人的貨幣交易,借貸契約的完成依賴金融信用。但在實際的交易過程中,存在信息不對稱引發的信用缺失。一方面,借貸平台刻意回避貸款累計利率,風險提示不到位;另一方面,借款人隱瞞個人資質的不利信息,形成錯誤的預期。

  強行在信息不對稱的基礎上進行借貸配給,契約的搭建本身并不牢固,外溢風險最終還是會由社會承擔成本。嚴懲惡意催貸的罪惡行為是一方面,另一方面也要嚴懲惡意借貸,理順信用基礎之上的借貸撮合。建立統一、共享、開放的社會征信體系,同時加大對失信人的懲戒力度,這些都是切實可行的辦法。(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每經評論員:胥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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